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1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16: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下午15:00-1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瑞发路12号公司行政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6,729,0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61,191,294股的20.5900%。其中: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6,379,5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544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17,0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07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9,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5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8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9,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5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464,1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0%;反对264,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901,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916%;反对2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464,1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0%;反对264,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901,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916%;反对2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466,8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262,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904,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230%;反对2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赖江临、陈少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股东、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0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