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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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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1   股票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2018-001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8年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7日以书面、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表决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追加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短期单项理财产品,理财期限自理财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经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与银行签订理财协议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详见公司今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今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控制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对外担保控制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今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对外担保控制制度(修订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今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订于2018年2月8日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今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以上第1、2、3、4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241   股票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2018-002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8年1月22日上午10时在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7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正海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追加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同意公司追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41   股票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2018-003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拟追加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期限自理财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本次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实施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累计将不超过4.8亿元(含4.8亿元)。

一、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4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6,887,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3,068,890元,存储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大连甘井子新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中。

根据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使用1.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建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根据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及《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95亿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部分自筹资金、于2018年1月4日,根据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用款申请向其发放委托贷款1.05亿元用于募投项目的使用。上述三项合计支出4.8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尚有余额3亿元。

二、关于追加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情况

(一)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概述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时代万恒”)于2018年1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追加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短期的单项理财产品,理财期限自理财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经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与银行签订理财协议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本次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实施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累计将不超过4.8亿元(含4.8亿元)。

本次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基本计划

1、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2、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品种: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为低风险、短期(自理财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3、资金来源: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4、实施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经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与银行签订理财协议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5、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6、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目的:在保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拟追加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存在的风险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保本型的投资品种。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2)管理层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署相关合同。产品购买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追加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以合理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追加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同意公司追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本次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追加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同意公司本次追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时代万恒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代万恒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追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华西证券同意时代万恒在履行规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按照上述具体计划实施本次追加使用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2、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241   股票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2018-004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1. 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辽政发[1999]41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100001049949。

现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辽政发[1999]41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0007077971122。

2.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现修订为: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转让及减持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交易仅达到本条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订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5.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的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回购;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 原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每一提案的人数应以当时实际缺额的董事、监事为限,上述提案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发出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尽快核实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订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每一提案的人数应以当时实际缺额的董事、监事为限,上述提案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发出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尽快核实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之前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7. 原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订为: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 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交易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30%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30%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30%以下。

交易事项包括以下范围: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策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决定向银行借款及抵押。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交易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交易事项包括以下范围: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策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决定向银行借款及抵押。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作变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时代万恒 公告编号:2018-005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2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2月8日 13 点30 分

召开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2月8日

至2018年2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 2018年 1月 2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三)股东为 QFII 的,凭 QFII 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四)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或原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五)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

(六)登记时间:2018年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七)登记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辽宁时代大厦12楼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联 系 人:曹健

联系电话:0411-82357777-756

传真:0411-82798000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

邮政编码:116001

电子信箱:600241@shidaiwanheng.com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2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2018-006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权

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权质押不存在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风险。

一、股权质押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接控股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通知,控股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办理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控股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000,000股股权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用于其在建设银行融资的补充担保。本次股权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1月18日,已于2018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本次质押股权数量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94,302,115股的2.04%,占控股集团持股总数143,133,473股的4.19%。

控股集团共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2,735,043股,无限售流通股100,398,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3%。截止本公告日,控股集团累计质押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2,735,043股,无限售流通股8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8%,占其持股总数的87.15%。

二、股份质押目的

控股集团本次股份质押系为其在建设银行融资提供补充担保。

三、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控股集团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本次股权质押不存在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风险。

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股权质押期间,若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触及相应警戒线时,控股集团不排除采取补充现金资金、督促提前还款以及提前解除被质押股份等措施避免及减少风险,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目前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