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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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18-002

债券代码:136667 债券简称:16海矿01

债券代码:143050 债券简称:17海矿01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80号”文《关于核准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8,050,31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2,830,183.96元,扣减保荐承销费人民币16,285,282.94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876,544,901.02元已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0615139_B02号《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荐机构”)于 2017年 2 月 24 日分别与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7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决定将配矿仓储中心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如皋昌化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化江”)。

鉴于上述原因,为继续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昌化江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昌化江和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于近日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昌化江(“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丙方”)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890092771080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资源类大宗商品供应链综合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二)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先生、金利成先生、刘平先生、邓建勇先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