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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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一)

2018-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0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533.90万元人民币

●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情正在调查中。同时,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由此公司收到虚假合同并被起诉。上述事件具体详情可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与鼎立控股相关之公告及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诉讼及中止仲裁案件。

2017年6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诉被告许明景、许宝星、陈嫦珍、许俏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沪0115民初47243号,截止诉讼请求日,诉讼请求标的金额为4,533.90万元人民币(构成:借款本金4,200.00万元、借款利息333.90万元),要求鹏起科技还款义务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15民初47243号],原告小贷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明景、许宝星、陈嫦珍、许俏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浦东新区法院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

报备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0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由于本案件涉及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故公司撤诉后仲裁案可能会重新启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539.50万元人民币

●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情正在调查中。同时,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由此公司收到虚假合同并被起诉。上述事件具体详情可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与鼎立控股相关之公告及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诉讼及中止仲裁案件。

2017年5月10日任子杰向上海仲裁委员会起诉鹏起科技担保合同纠纷,受理仲裁案号:(2017)沪仲案字第0892号(以下简称“任子杰案”)。要求鹏起科技承担4539.50万元人民币(构成:借款本金4500.00万元,律师费35.00万元、担保费4.50万元)的借款担保责任。2017年5月26日公司发现许明景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借贷合同涉嫌合同诈骗,并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并收到了案件受理通知[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东公(经)【2017】10049号]。同时,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起诉,要求其审理仲裁协议效力,一中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2017)沪01民特357号《通知》,请求上海仲裁委员会中止审理本案。

二、诉讼裁定情况

2017年11月8日公司向一中院提出撤回申请。2018年1月2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至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公司代理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转送至公司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民特357号],一中院认为:“申请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中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由于任子杰向上海仲裁委员会起诉鹏起科技担保合同纠纷案,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重新启动,若公司以仲裁败诉结案,将影响公司利润4,539.50万元人民币左右。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

报备文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