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1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且全体董事均已书面确认收到全部会议材料。会议于2018年1月30日在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5号公司九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决定聘任周思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何天乐先生,因公司管理层工作分工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决定聘任周思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周思远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要求。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3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参股公司杭州伟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其控股子公司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杭州昆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杭州伟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其控股子公司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杭州昆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6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关联董事仇建平先生、王玲玲女士、李政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3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1.25%股权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受让陈虹霞持有的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1.25%股权,同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2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且全体监事均已书面确认收到全部会议材料。会议于2018年1月30日在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5号公司九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蒋赛萍女士主持,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参股公司杭州伟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其控股子公司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杭州昆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基于国自机器人现状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转让事项是合理的,且关联董事仇建平先生、王玲玲女士、李政先生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3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何天乐先生,因公司管理层工作分工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何天乐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治理、资本运作及公司战略布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决定聘任周思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周思远先生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证券、管理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思远先生简历附后。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秘书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此次董事会秘书变更事项。
董事会秘书周思远先生的联系方式
电话:0571-81601076
传真:0571-81601088
电子邮箱:zq@greatstartools.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5号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董事会秘书简历
周思远先生:1986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11年3月至今任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周思远先生已于2011年7月获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周思远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周思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周思远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5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1.25%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每一元注册资本作价5.28元的价格,受让陈虹霞持有的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自机器人”)100万元股权,占国自机器人总股权的1.25%。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1.25%股权的议案》,同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本次对外投资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陈虹霞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桃源春居
身份证号码:330622************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1.25%股权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郑洪波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0日
合伙期限:2011年11月10日至2041年11月09日
经营范围: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系统、电气自动化设备、计算机、电子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应用软件的研发、生产及技术服务,智能工程、自动化工程的集成、技术咨询及工程建设;计算机、电子设备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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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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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易完成后,国自机器人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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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交金额:每一元注册资本作价5.28元,共100万元股权,合计人民币528万元。
2、定价依据: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1月22日出具的坤元评报[2018]34号评估报告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
3、支付方式:现金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协议生效:经转让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调整是基于国自机器人现状和未来发展经营的需要所做出的决定。本次调整完成后,公司任是国自机器人的第二大股东,同时国自机器人股权结构更加清晰,更加有利于国自机器人未来的发展规划。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