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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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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7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否决的议案如下:

提案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30日14:3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年1月29日15:00-2018年1月30日15:00;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8年1月30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元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月13日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00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420,8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314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563,2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1135%。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9人,代表股份14,857,6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11%。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3、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彭磊、方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故本次股东大会就该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否决《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15,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29%;反对12,0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15,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29%;反对12,0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是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席现场会议的律师为彭磊、方伟律师。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双环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见巨潮资讯网。法律意见书中表述议案表决结果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议案表决结果一致。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8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间接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昌市国资委”)策划宜化集团控股权转让的事宜,该事宜涉及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临时公告2017-063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8日开市起停牌。

2017年8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

因宜化集团和宜昌市国资委正在与相关方就宜化集团控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论证商谈(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临时公告2017-065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7年8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的进展情况及重大事项复牌的公告》,宜昌市国资委、宜化集团与意向合作方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控股”)经过协商,形成了宜昌市国资委以其持有的宜化集团51%的股权对联投控股进行增资,联投控股取得宜化集团的控股权,进而成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的初步合作方案(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临时公告2017-070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22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意向合作各方积极推进本次合作,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了尽职调查等工作,对合作方案进行了审慎的协商与论证。2018年1月30日,公司接到间接控股股东宜化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宜昌市国资委通知,因与联投控股合作具体方案存在较大分歧,双方未能就合作条件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终止本次合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公告编号:2018-009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预计的业绩:√亏损 □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本报告期亏损的主要原因说明如下:

(一)报告期内,煤气化装置等主要设备频繁检修、安全环保原因导致间歇式生产限量等原因,造成主要产品产量不达标、生产成本高。

(二)报告期内煤炭价格较上年同期上涨明显,导致产品生产成本上升。

(三)公司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费用高。

(四)子公司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猇亭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因销售价格低等原因导致亏损,子公司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销售不旺生产负荷低、原材料涨价生产成本上升导致亏损。

(五)报告期内,公司参股的山西兰花沁裕煤矿有限公司的下属煤矿处于暂停建设状态导致亏损。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公司2017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二)鉴于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在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18)003号

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双环科技”)董事会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双环科技二○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双环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双环科技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双环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双环科技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双环科技根据2018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于2018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定为2018年1月30日下午14: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30日15:00。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24日。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双环科技的上述通知、公告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已超过十五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上述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18年1月30日下午14:30在通知规定地点召开。网络投票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元海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系统与会议通知所载的一致相符。

综上,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则》、双环科技《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秘书处及本所暨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表决前终止会议登记时,出席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6,563,21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尚有双环科技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另有双环科技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合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均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席资格,列席人员具有列席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99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857,641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由双环科技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提案已于2018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一致,符合《规则》、双环科技《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所涉及的被担保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方,本次议案事项构成关联事项,故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审议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了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与本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结果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否决了如下决议:

1、审议否决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15,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29%;反对12,04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15,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29%;反对12,0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综上,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双环科技《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双环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 北 正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方 伟

彭 磊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