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8-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1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顾伟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与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签署采购框架合同等文件,购置100 台AMEC Prismo A7 金属有机气相沉积设备(MOCVD),并采用分批交货、分期付款的方式结算。

《关于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已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2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

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与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签署采购框架合同等文件,向其采购100台AMEC Prismo A7金属有机气相沉积设备。

本次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采购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采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

4、法定代表人:GERALD ZHEYAO YIN

5、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0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7MLHP9B

7、主要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设备、半导体设备、环保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限分支机构)及销售。

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均为面向全球的微观加工高端设备制造商,主要服务领域为半导体行业及其他高科技领域。上述两家公司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作为专业设备制造商,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资金实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提供的设备在供货、运输等方面达到合同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方: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半导体”或“买方”)

卖方: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卖方担保方: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担保方”)

1、采购标的物

买方向卖方采购100台AMEC Prismo A7 金属有机气相沉积设备(MOCVD)。

2、交货及付款

交货地点为: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南昌工厂,具体收货地址由买方后续以正式书面通知与卖方。

结算方式:合同设备采用分批交货、合同款支付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3、安装调试及验收

卖方将安排技术人员在交货地点开箱及免费安装和调试,买方/最终用户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直至调整至设备正常运转。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由卖方编写设备验收报告,一式两份,由买卖方共同签署,双方各持一份。卖方负责训练买方人员机台基本操作及基本定期保养及维护。

4、违约责任

1)质量问题违约责任:质量保证期内,如卖方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本合同及技术协议中所述质量保证,应由卖方负责不符合之处,以及买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在索赔期限或质量保证期限内提出的索赔。

2)迟延交货的责任: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的14天,卖方不能交付设备或逾期交付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设备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偿付每天逾期交货部分标的物总价0.1%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标的物总价的5%,由买方在付款时进行扣除。如果迟延交货超过60天,则买方有权单方要求终止合同,逾期违约金卖方仍旧承担。

3)迟延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方未能按期付款,延迟付款超过14天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卖方逾期应付款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货款总价的5%。如果延迟付款超过原定期限60天时,卖方有权终止合同,但买方仍应向卖方缴纳以上规定之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买方必须负赔偿责任,不可推诿及延迟。

5、其他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附件以及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存在歧义,相关各方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保障公司LED外延片及芯片项目关键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及设备如期到位并投入生产,能够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对促使项目达到预期产能有着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公司实现在LED领域“芯片+封装+照明应用”的全产业链发展,满足市场快速增长的需求,将LED业务板块做大做强,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以及巩固行业中的地位。随着设备投入生产使用,产能将逐步释放,预计对公司以后年度的经营业务将产生积极地作用。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采购框架合同等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