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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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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公告编号:2018-00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2月6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5日15:00至2018年2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82,70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8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2,7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83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75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2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75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2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决议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决议为一般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决议为一般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决议为一般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决议为一般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决议为一般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小洋、孟令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2月06日

证券代码:002915证券简称:中欣氟材公告编号:2018-010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中欣氟材;证券代码:002915),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6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中所列示的公司风险因素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关于风险的提示,上述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再次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客户及销售地区相对集中风险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外各大药品生产厂商及贸易商。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实现收入及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51%、62.03%、65.39%和55.50%;销售主要集中于浙江省及华东其他地区,于上述地区实现销售收入合计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87.94%、83.00%、65.30%和62.32%。江浙地区为我国重要的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生产区域之一,公司位于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十余年精细化工研发及生产的丰富经验,利用地缘优势,形成以京新药业、国邦药业、浙江医药等知名企业为主的客户群。

目前,公司客户及销售地区相对集中,公司已通过各种措施积极培育新客户并拓展销售区域,但如果主要客户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发生不再续约、违约等情况,而公司在短期内又无法开拓新客户,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产品相对集中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集中在医药及农药中间体领域,主要产品包括2,3,4,5-四氟苯甲酰氯、2,4-二氯-5-氟苯乙酮、N-甲基哌嗪及2,3,5,6-四氟苯系列产品、BMMI等。2016年受国内下游市场需求减少的影响,2,4-二氯-5-氟苯乙酮产品销量及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是公司2016年净利润下滑的主要原因之一。

未来,若公司某一主要产品的市场环境因下游产品新药替代、工艺革新等原因出现不利变化,而公司又未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高度关注下游市场需求情况,根据其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并致力于根据客户需求适时研发并推出新产品。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产品数量不断增加,新产品对收入和盈利的贡献不断提升。

(三)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作为氟精细化工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原料、部分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三废”对环境存在污染。

公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但在生产过程中仍存在因管理不当、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公司可能因此遭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赔偿其他方损失。如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停产整改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和支出可能会相应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部分原材料、副产品、产成品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或有害的特性。另外,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等危险环境,对操作要求较高。公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但是仍存在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项目投产、达产时间晚于预期的风险

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工艺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工程方案等方面经过仔细分析和周密计划,但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都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组织不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未能如期完成或投资突破预算等风险。另外,新产品在投入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可能因其特殊的工艺方法和生产流程,以及对生产人员技术能力的更高要求,影响公司新产品规模化生产的速度。

2、项目经济效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取自专业设计机构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由于市场价格、原料价格、设备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都可能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实际收益水平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测算得出的收益水平。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存在规模化、市场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50吨奈诺沙星环合酸建设项目”是公司为浙江医药新昌制药厂1.1类新药“苹果酸奈诺沙星”定制化研发的配套高端中间体生产建设项目。奈诺沙星环合酸为奈诺沙星原料药及制剂制造过程中的关键医药中间体。2016年6月,浙江医药新昌制药厂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签发的“苹果酸奈诺沙星”原料药及其胶囊的药品注册批件及新药证书。浙江医药新昌制药厂拥有奈诺沙星及奈诺沙星苹果酸盐的口服剂与注射剂产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专利及相关新药技术的独家生产经营权。项目建设投产后,公司所生产的奈诺沙星环合酸将全部销售给浙江医药新昌制药厂。“苹果酸奈诺沙星”未来的市场开拓及规模化生产情况,决定了该募投项目能否顺利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年产1,500吨BPEF项目”主要满足日本高化学株式会社的需求。BPEF应用于光学聚酯树脂产品。公司已与日本高化学株式会社签署《BPEF系列产品销售框架协议》,成为其指定供应商之一。同时公司将继续扩充其他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

(六)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有四氯苯酐、氟化钾、三氯化铝、2,4-二氯氟苯、六八哌嗪、四氯对苯二甲腈等,多为常用中间体或氟化剂、催化剂等,市场供应较为充足。材料成本构成公司生产成本的主要部分,由于行业特征和竞争策略等因素,公司产品售价会根据原材料价格波动有所调整,但存在一定的滞后。因此,原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公司短期业绩出现波动。

(七)产品结构发生变化的风险

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为弥补传统医药中间体产品2,4-二氯-5-氟苯乙酮市场需求减少的影响,公司推出了2,3,5,6-四氟苯系列等农药中间体新产品,以优化产品结构,开拓新的市场领域。随着新产品不断推向市场,公司产品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公司传统医药中间体产品收入占比呈下降趋势,同时农药中间体产品收入占比不断上升。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传统医药中间体产品2,3,4,5-四氟苯系列、氟氯苯乙酮系列和哌嗪系列实现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91.65%、89.84%、80.65%和61.92%,逐步推向市场的农药中间体产品2,3,5,6-四氟苯系列和BMMI实现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5.62%、8.24%、16.10%、33.95%。

如果未来公司传统医药中间体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减少,而新产品未能实现继续增长,或增长不能有效弥补传统产品市场下滑带来的损失,将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八)上市后公司业绩下降的风险

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相关风险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或者多个风险叠加发生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营业利润大幅下滑。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并相应增加公司的折旧费用。经测算,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折旧金额预计为1,055.9万元。上述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可能在募投项目建成后短期内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6日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受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罗小洋律师和孟令奇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1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2月6日下午14:30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司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寅镐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公司董事会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审查,并登记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7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394%。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18年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供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进行投票表决。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6日上午9:30-11:30 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5日15:00至2018年2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6项,分别为:

议案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4: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5:审议《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6: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82,700,1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5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2,700,1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5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2,700,1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5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4: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2,700,1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5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5:审议《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2,700,1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5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6: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82,700,1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50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黄昌华罗小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孟令奇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