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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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桑日百汇兴投资
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2018-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2018-008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桑日百汇兴投资

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发布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桑日百汇兴增持公司股票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18-005)和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桑日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的补充公告》(编号:临2018-006),公司股东桑日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百汇兴”)计划自2018年2月1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含2018年2月1日已增持股份),本次增持计划未设价格区间。

●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桑日百汇兴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为8,50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2%。本次增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本公司于2018年2月7日收到股东桑日百汇兴的通知,桑日百汇兴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继续增持本公司股票,累计增持本公司8,507,400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为36,352,937.15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现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桑日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

桑日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是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本次增持计划前,桑日百汇兴与公司控股控东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142,011,8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2.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A股股份。

3.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

4.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

6.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桑日百汇兴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2018年2月1日,桑日百汇兴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本公司股票4,253,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增持后,桑日百汇兴持有本公司股份 7,207,6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9%。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发布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桑日百汇兴增持公司股票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18-005)。

2018年2月2日,桑日百汇兴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4%。本次增持后,桑日百汇兴持有本公司股份 8,207,6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3%。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桑日百汇兴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18-007)。

2018 年2 月 5日至 2018 年 2 月 7日,桑日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本公司股份3,253,7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6%。本次增持后,桑日百汇兴持有本公司股份11,461,3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9%。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桑日百汇兴与公司控股控东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142,011,8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9%。

截至2018年2月7日收盘,桑日百汇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507,400股,成交总金额为36,352,937.15元,增持股票占公司股本的比例为2%,本次增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成。

截止2018年2月7日收盘,桑日百汇兴与公司控股控东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150,519,2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9%。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上述桑日百汇兴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增持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兴资源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4.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桑日百汇兴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桑日百汇兴承诺,在本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以及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并公告后的6个月之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增持及后续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2018-009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224号、(2017)沪01民初264号、(2017)沪01民初357号、(2017)沪01民初375号、(2017)沪01民初407号、(2017)沪01民初473号、(2017)沪01民初672号及(2017)沪01民初673号八份《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已对29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本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29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合计人民币16,620,848.89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处罚,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4、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分别公开开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6月19日,系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之日;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创兴资源股票自揭露日至基准日大幅下跌主要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投资者的相应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缺乏关联,该部分损失不应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被告所应赔偿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为各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60%,在此基础上按原告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对被告关于个别诉讼案件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对1名原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主张给予支持。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合计人民币6,649,493.52元及佣金损失合计人民币2,098.78元;赔偿其中1名原告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7月14日以16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12月2日以5,309,716.3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合计人民币96,929.08元,被告负担合计人民币64,558.83元。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224号]。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264号]。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357号]。

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375号]。

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407号]。

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473号]。

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672号]。

8.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673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