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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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众和 公告编码:2018-012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董事许建成因个人原因除外)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4号”)和《关于对许建成、黄燕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5号”),现将前述《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4号

2017年12月13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16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公告》(公告编码:2017-119)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码:2017-117),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一是终止应收福建某贸易公司等四家客户8,868.17万元债权与应付喀什某公司债务的对抵协议,补提上述应收债权坏账准备7,515.56万元;二是对应收福建某服饰公司等四家客户22,518.50万元款项补提坏账准备10,232.15万元。前期会计差错导致你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17,747.71万元,多计净利润15,085.5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流程,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5号

2017年12月13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16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公告》(公告编码:2017-119)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码:2017-117),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一是终止应收福建某贸易公司等四家客户8,868.17万元债权与应付喀什某公司债务的对抵协议,补提上述应收债权坏账准备7,515.56万元;二是对应收福建某服饰公司等四家客户22,518.50万元款项补提坏账准备10,232.15万元。前期会计差错导致你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17,747.71万元,多计净利润15,085.56万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许建成作为董事长兼总裁,黄燕琴作为财务负责人、系众和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我局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警示你们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前述《决定书》指出的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系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以下事项:

一是,公司于2016年报告期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方式将账面应收福建某贸易公司等四家客户款项共计8,868.17万元与应付喀什某公司款项对抵。在年报审计时,由于公司未提供债权方相关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事项保留意见。

二是,公司201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福建某服饰公司等四家客户款项合计22,518.50万元,公司按账龄计提了坏账准备2,689.57万元。由于公司未提供该四家客户单项测试不存在减值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事项保留意见。

其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单方调减阿坝众和新能源股权投资款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要求管理层立即终止前述三方协议。公司根据以上决议在会计处理上将对抵的应收债权和应付款项转回。

2017年12月,由于福建某贸易公司等四家客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经营状况恶化,相关偿债能力不确定的情况,公司结合该四家客户的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净资产数额等财务信息对各家客户应收款项坏账风险个别认定后,拟对该四家应收账款计提7,515.56万元坏账准备;同时,经对福建某服饰公司等四家客户的偿债能力调查取证及分析后,结合该四家客户的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净资产数额等财务信息对各家客户应收款项坏账风险个别认定后,拟补计提2016年末应收票据坏账准备1,523.21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708.94万元,合计补提坏账准备10,232.15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前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应追溯调整2016年财务报表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公司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众和股份管理层基于以上客户公司2016年末的基本情况、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成长能力而做出的判断,预计了其未来能从债务方取得的应收债权现金流入的现值,按应收款项金额一定百分比估算预计坏账损失金额。该相关资产减值情况以2016年资产负债表日减值测试结果计提的,由于影响金额重大,我们认为属于重大会计差错,众和股份管理层根据董事会决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2016年度财务报表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众和 公告编码:2018-012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董事许建成因个人原因除外)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和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并于2017年10月11日、11月11日、12月9日及2018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88、2017-106、2017-116、2018-002)。

该案已由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调查完毕。2018年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18]6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众和股份未按规定计提(子公司金鑫矿业)逾期贷款的罚息,导致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1、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2、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3、未及时披露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的情况

4、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主要资产被查封、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拟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拟对众和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拟对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拟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至5万元罚款。

三、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就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众和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众和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众和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众和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四、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相关拟处罚措施将进行陈述及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