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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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9版)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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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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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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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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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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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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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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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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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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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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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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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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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5号锦昌大厦1号楼1楼金观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28)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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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3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吴群莉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玲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联系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四、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精选大消费类的优质上市公司,力求超额收益及长期资本增值。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大消费类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投资比例,或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态势、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证券市场走势等及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运用定量及定性相结合的手段,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大消费类行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竞争格局、企业竞争优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及估值优势的大消费类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大消费类行业的范畴

本基金所指的大消费类是指为了满足个人日常生活所需,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直接或间接的行为。大消费类行业包括消费行业以及与消费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消费行业指居民通过货币购买有形或无形的消费品所形成的行业。如果按照消费对象划分,消费行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实物消费,即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比如食品、饮料、日用品等;二是劳务消费,即以劳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比如旅游、教育、娱乐等。消费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指为生产消费品的行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行业,比如银行为企业运作提供融资或贷款,航空货运物流为实物商品运输提供航空货运、快递及物流服务,包装印刷为食品、日化产品、医药等提供外包装等。

以申银万国的行业分类为例,申银万国23个一级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大消费类行业的包括餐饮旅游、电子元器件、房地产、纺织服装、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交运设备、家用电器、建筑建材、金融服务、农林牧渔、轻工制造、商业贸易、食品饮料、信息服务、信息设备、医药生物等。

(2)个股选择

本基金根据消费及消费相关行业的定义筛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大消费类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自上而下

本基金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居民不同收入水平和财富水平下,大消费类各个子行业不同发展周期,寻找消费领域带来的投资机会,发掘在消费增长的某个阶段体现出增长较快特征的行业。根据发达国家经验,随着收入和财富水平的不断提高,有些行业在消费支出中占有的比重将越来越大,比如医疗、娱乐、交通等行业,增速会快于整个消费行业,长期来看,更容易孕育有竞争优势的公司。

2)自下而上

① 公司基本面

通过对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能力、核心产品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经营能力、人才资源等各方面的分析研究,选择基本面优异的上市公司。

② 公司估值水平

公司的估值决定于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其获利能力,通过相对估值法及绝对估值法选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估值指标包括PE、PEG、PB、EV/EBITDA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等,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债券组合增值。

4、权证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0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董事徐自发先生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徐自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3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徐自发,经查,你于2015年6月起至今任格力电器董事。2016年11月24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格力电器股票575,300股,成交均价为26.39元/股,成交金额1518.22万元。2017年5月22日,你再次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格力电器股票400,825股,成交均价为33.45元/股,成交金额1340.76万元。你作为格力电器的董事,将持有的格力电器股票在买入后不足6个月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相关说明

徐自发先生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部分股份。减持过程中,因其委托某券商营业部客户经理对短线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出现本次短线交易。公司已于2017年5月27日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徐自发先生因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2,829,824.5元已经收归公司所有。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从监管措施公告中知悉,相关问题对于公司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本次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公告: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7】205号)(以下简称“处分决定”)。现将《处分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的全文

当事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699号

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2115室,公司控股股东之一

韩盛龙,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裁

陆繁荣,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罗顺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投资”)、韩盛龙、陆繁荣和罗顺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月至4月,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鑫盛投资两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共计5,940万元。鑫盛投资所占用资金已分别于2016年5月、9月全部归还。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且公司2016年一季报披露称不存在控股股东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半年报披露称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5条、第2.1.6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鑫盛投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裁韩盛龙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陆繁荣、财务总监罗顺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及第17.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鑫盛投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韩盛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陆繁荣、财务总监罗顺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二、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鑫盛投资两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共计5,940万元。鑫盛投资所占用资金已分别于2016年5月、9月全部归还。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且公司2016年一季报披露称不存在控股股东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半年报披露称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当事人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为此,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当事人向公司全体股东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公司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决定后,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后,影响公司12个月内不能在证券市场 再融资。

四、违规事项的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6号)和《关于对韩盛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7号),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本人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时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总结教训,提出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整改措施。鑫盛投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已于2016年9月整改完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4月7日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公司将以此次深交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内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

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从监管措施公告中知悉,相关问题对于公司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本次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的其它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并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原公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和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在“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在“第八部分 基金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在“第九部分 基金业绩”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8、在“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9、在“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