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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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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59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单位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的通知,尤夫控股于近日收到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涉案材料。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万某云诉尤夫控股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民初50号)

尤夫控股于近日收到了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50号等材料。南昌市中院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某云,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崔之火。

被告二: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湖州市菱湖镇青龙桥,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告三: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被告四: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1512号27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被告五: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六:蔡彩莲,女,汉族,1956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新浦路。

被告七:朱士民,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龙潭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书》、《担保函》,并按约定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5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9,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应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万某云诉尤夫控股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民初51号)

尤夫控股于近日收到了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51号等材料。南昌市中院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某云,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一: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被告二: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437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被告三: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湖州市菱湖镇青龙桥,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告四: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被告五: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六:蔡彩莲,女,汉族,1956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新浦路。

被告七:朱士民,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龙潭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书》、《担保函》,并按约定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元以及利息576,5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9,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3%,暂计至2018年1月22日,应计算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此项合计为人民币10,076,500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被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上述各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50号等材料。

2、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赣01民初51号等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3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葛市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等相关涉案材料。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刘某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民初606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长葛市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状等相关涉案材料(2018)豫1082民初606号等材料。长葛市法院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10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9年08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被告三: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四:梁秀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万元,并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长葛市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要求上述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保全费、律师费、担保等一切费用。

(二)刘某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民初607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长葛市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等相关涉案材料(2018)豫1082民初607号等材料。长葛市法院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9年08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被告三: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四:梁秀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万元,并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长葛市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要求上述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保全费、律师费、担保等一切费用。

(三)刘某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民初608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长葛市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等相关涉案材料(2018)豫1082民初608号等材料。长葛市法院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8时30分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9年08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被告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被告三:颜静刚,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被告四:梁秀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2、诉讼起因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万元,并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长葛市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要求上述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保全费、律师费、担保等一切费用。

二、判决情况

上述各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从未审议过如上借款或担保事项。公司未来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长葛市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2018)豫1082民初606号等材料。

2、长葛市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2018)豫1082民初607号等材料。

3、长葛市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2018)豫1082民初608号等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