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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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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8-007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2 月 23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2 月 26 日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年 2 月 24 日发行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7年 2 月 2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 庞大 01;135250。

3、发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6 亿元;3 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函[2015]2299号。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8.00%,按年付息。

9、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2 月 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并被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2 月 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2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并被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2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挂牌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挂牌日期:2016 年 4 月 19 日。

14、信用评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00%。本次付息每手“16 庞大 01”(135250)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8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庞大 01”持有人。

四、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6庞大 01”(135250)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80.00元(含税)。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庞大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庞大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刘作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环外王四营乡黄厂路甲 3 号庞大双龙培训中心四层

电话:010-5276868-8459

传真:010-53010228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环外王四营乡黄厂路甲3号庞大双龙培训中心四层

联系人:刘作宏

联系电话:010-51276868-8459

传真:010-5301022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联系人:毕春燕

联系电话:010-50827116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孙鋮

联系电话:021-3887826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2 月 12 日

附表:

“16庞大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填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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