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停牌事由及工作安排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兆新股份,证券代码:002256)自2018年3月2日开市起停牌。
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即承诺争取在2018年4月2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
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4月2日开市时起复牌,同时披露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继续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相关原因。
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公告,并承诺自披露终止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为盐城星创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星创”)和深圳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创睿能”)的全部股权,标的资产均属于新能源电动车动力电池的循环利用行业。
(一)盐城星创基本情况
1、盐城星创及其控股股东情况
盐城星创主要从事锂电池二次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存储及综合循环利用,主要业务为硫酸镍、四氧化三钴等锂电池正极前驱体材料的生产与销售。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能源”)持有盐城星创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易对方东新能源签署《合作意向书》,经双方协商,本次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转让
交易对方有意愿将持有的盐城星创100%股权转让给兆新股份。
(2)标的公司预估值
本次估值以盐城星创承诺业绩为基准,参照相关行业水平进行估值。最终价格需根据双方谈判及业绩对赌情况而定,并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4)支付方式
兆新股份以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具体股票及现金支付比例以交易双方协商为准。
(5)股份锁定
依相关法规,交易对方为标的资产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6)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具体业绩承诺数及补偿安排在协商论证中,最终将在正式收购协议中确定。
(7)高管团队稳定性
收购完成后,盐城星创高管团队承诺在盐城星创持续任职,并有义务尽力促使现有高管团队在上述期限内保持稳定,确保业务平稳过渡。
盐城星创管理层股东应承诺将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承诺交易完成后任职不少于五年,且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8)有效期
本合作意向书签署于2018年3月1日,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正式协议签署后失效。
(二)恒创睿能基本情况
1、恒创睿能及其控股股东情况
恒创睿能主要从事新能源电动车动力电池的循环利用。陈志鹏、杨昊昱分别持有恒创睿能42.54%和34.86%的股权,合计持有恒创睿能77.40%的股权。本次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易对方陈志鹏、杨昊昱签署《合作意向书》,经双方协商,本次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转让
交易对方将促成恒创睿能的股东将合计持有的恒创睿能100%股权转让给兆新股份。
(2)标的公司预估值
本次估值以恒创睿能承诺业绩为基准,参照相关行业水平进行估值。最终价格需根据双方谈判及业绩对赌情况而定,并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4)支付方式
兆新股份以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具体股票及现金支付比例以交易双方协商为准。
(5)股份锁定
依相关法规,交易对方为标的资产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6)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具体业绩承诺数及补偿安排在协商论证中,最终将在正式收购协议中确定。
(7)高管团队稳定性
收购完成后,恒创睿能高管团队承诺在恒创睿能持续任职,并有义务尽力促使现有高管团队在上述期限内保持稳定,确保业务平稳过渡。
恒创睿能管理层股东应承诺将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承诺交易完成后任职不少于五年,且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8)有效期
本合作意向书签署于2018年3月1日,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正式协议签署后失效。
三、停牌期间工作安排
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公司拟聘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事项的法律顾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事项的审计机构,公司将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文件。
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四、必要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本次筹划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