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1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减持公司股份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公告披露了《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截至该公告发布日,华融资产持有本公司股份109,961,0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华融资产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9,6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95%。
2018年2月28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华融资产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华融资产减持时间区间已届满,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华融资产减持我公司股票共计5,499,9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702%,本次减持数量未超过预计减持数量9,600,0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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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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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1、华融资产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华融资产本次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3、华融资产的减持计划有关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实际减持进展情况符合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
4、华融资产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华融资产持有公司股份104,461,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294%, 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四、备查文件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