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2018-002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未达预期,根据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与隋涌、苏晓东、邱家山、魏旭航、李健、罗在疆、阳仲武、杨远志、方怡平等9名自然人(以下简称“隋涌等9名自然人”)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隋涌等9名自然人未按时履行2016年度业绩补偿义务。2017年6月2日,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公司作为原告分别请求法院判令隋涌等9名自然人立即支付原告利润补偿款、立即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延期支付自2017年06月01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之日止)、应该支付给原告的利润补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2017年6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鲁0391民初98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鲁0391民初98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鲁0391民初98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鲁0391民初98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鲁0391民初98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鲁0391民初987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鲁03民初12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鲁03民初12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鲁03民初126号],案件正式受理。(详见新华医疗临2017-042号、临2017-04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及裁定情况
在法院审理本次诉讼的过程中,被告隋涌等9名自然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017年8月31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03民初124-126号],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苏晓东,被告隋涌,被告杨远志,被告阳仲武、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方怡平、李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苏晓东,被告隋涌,被告杨远志,被告阳仲武、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方怡平、李健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后,隋涌等9名自然人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124-126号]之民事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鲁民辖终50号-52号],裁定如下:
1、 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124-126号]之二民事裁定;
2、 将(2017)鲁0391民初982号、(2017)鲁0391民初983号、(2017)鲁0391民初984号、(2017)鲁0391民初985号、(2017)鲁0391民初986号、(2017)鲁0391民初987号、(2017)鲁03民初124号、(2017)鲁03民初125号、(2017)鲁03民初126号案件合并后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处于审理过程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