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委托云南信托管理现金资产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18-018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委托云南信托管理现金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委托云南信托管理现金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联动优势”)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委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信托”)对联动优势自有业务平台进行消费金融服务时发生的消费分期购物及信用卡账单分期场景下指定的合格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云南信托普惠293号单一资金信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委托云南信托管理现金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
根据上述决议,联动优势与云南信托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了《云南信托普惠29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云信信2018-154号)及《云南信托普惠293号单一资金信托资产顾问服务协议》(编号:2018-154-FWXY)。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一)《云南信托普惠29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信托名称:云南信托普惠293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称“本信托”)
2、委托人/受益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3、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缴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由受托人在本合同确定的范围内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委托人及其指定人的指令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并按信托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信托规模:本信托成立时规模为不低于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委托人实际缴付资金为准。
6、信托的期限:本信托预设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成立日起至信托成立后第24个月的对应日止,如信托成立后第24个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信托期限届满日,如该月无对应日的前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终止日;根据合同约定,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7、信托资金的缴付与赎回
(1)信托循环期内,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缴纳信托资金,追加缴纳的信托资金于信托资金到账之日生效。每次追加缴纳的资金应不少于 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2)委托人将信托资金缴付至受托人开设的信托财产专户。
(3)受托人于每个分配日对委托人当期的赎回申请进行信托资金的赎回。
8、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运用
(1)本信托聘用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的资产服务顾问,签署《资产顾问服务协议》,并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本信托循环期内,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定在收到借款人还款资金(含提前还款、逾期还款)后,将每一笔还款资金的本息部分继续用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信托摊还期内,受托人需将全部还款资金的本息部分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不再发放新的贷款(含已审批通过待放款项目)。当触发风险预警事件时,受托人应停止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含已审批通过待放款项目)。
(3)在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受托人委托资产服务顾问对借款人进行后续管理、服务,当触发风险预警事件时,受托人有权解任资产服务顾问,具体由受托人与资产服务顾问签署的《资产顾问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9、信托费用:信托管理费、信托事务管理费和资产服务顾问服务费。
10、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1、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
(1)本信托每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收益=1元*预期年化收益5%/360*每份信托单位存续天数
(2)本信托每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预期年化收益率 5 %/360*每份信托单位存续天数)。
(3)上述“预期信托收益”、“预期信托利益”为信托利益的参考值,仅作为本信托收益预期和信托费用计算与支付的参考。
12、风险揭示:本次信托面临法律与政策风险、借款人还款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到期兑付的流动性风险、信托资金不能充分运用的风险、原状分配风险及其他风险等风险因素。
13、风险承担: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14、信托业保障基金
(1)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在每当收到委托人划拨的信托资金后,留存信托资金的1%于信托财产专户上用于认购信托保障基金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2)委托人同意前述专项资金由信托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安排的专门账户进行转付和管理。
(3)合同终止时,专项资金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清算和返还,除非信托公司从保障基金管理人处获得统一适用于信托行业的通知另行要求,信托公司应按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及专项资金实际认购的期间计算专项资金的收益。
(二)《云南信托普惠293号单一资金信托资产顾问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助云南信托进行部分特定事项调查
云南信托收到借款申请后,自行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尽职调查,同时委托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标准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
2、资产服务顾问无权干预贷款授信审批与风险控制
(1)贷款授信审批环节由云南信托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收入、负债、支出、 担保等情况确定自主完成,资产服务机构无权介入授信审批环节。
(2)贷款风险控制环节由云南信托自主完成,资产服务机构无权介入风险控制环节。
3、协助云南信托对存量贷款进行事务性管理
(1)资产服务顾问应协助云南信托传送还款计划。如出现还款计划遗漏,资产服务顾问应配合云南信托查明并解决问题。
(2)资产服务顾问有义务向云南信托提供每日的放款金额、放款笔数、扣款笔数、扣款金额等运营数据,以便于云南信托进行数据检查及核对。
(3)资产服务顾问应与云南信托建立完善的对接机制,明确对接人员,协同处理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4)资产服务顾问应于信托存续期内每自然季度20号前出具上个季度的《季度管理报告》,资产服务顾问有义务按时向云南信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放款数量、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追偿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信息。
(5)信托项下如存在重复扣款或其他原因需要退款的,资产服务顾问应在每个工作日向云南信托发送上一个工作日应退款明细清单,云南信托在核对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条款项下退款支付至相应接收方。
(6)出现借款人向云南信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贷款发放时效问题、借款人扣款存疑问题等,资产服务顾问应主动与借款人联系并解决问题。
(7)资产服务顾问应积极配合云南信托进行贷款催收工作,资产服务顾问所采用的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或委托具有适当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催收。同时,资产服务顾问应将贷款催收通知、贷后跟踪检查记录及与贷款相关的往来函件的原件专柜存档,云南信托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调用、核实和查阅并复印留存。
(8)发生贷款逾期、贷款坏账等违约情形时,资产服务顾问须积极配合云南信托进行催收等工作,但不得出现暴力催收或其他危害借款人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合法合规的情形;若因资产服务顾问违反前述约定对借款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的,由资产服务顾问承担所有责任。
(9)资产服务顾问应根据云南信托指令提供与个人贷款相关的其他协助服务。
4、资产服务顾问服务费
资产服务顾问从信托财产中收取本信托约定的资产服务顾问费。资产服务顾问费支付方式为现金形式。
二、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基于战略利益和投资利益综合考虑作出本次交易安排。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助于推动联动优势业务发展,间接提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价值。本公司期望通过本次合作,为子公司寻求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管理业务机会。此外,本次交易也有助于提升本公司自有资金收益。
三、备查文件
1、《云南信托普惠29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
2、《云南信托普惠293号单一资金信托资产顾问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