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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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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18-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2018-013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本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2月5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60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本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回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

本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书面回复材料。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份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2018-014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有关

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材料,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查阶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605号)的相关要求,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就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中远海运集团关于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中远海运集团就不减持公司股票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中远海能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17年10月30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之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中远海能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中远海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之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中远海能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的计划;

3、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之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之一致行动人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中远海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中远海运集团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

中远海运集团就中远海能资金安全作出如下承诺:

1、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财务”)和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财务”)为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中海财务与中远财务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其所有业务活动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中远海能在中海财务、中远财务的相关存款业务具有安全性。在后续运营过程中中海财务和中远财务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

2、鉴于中远海能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中远海运集团,中远海运集团将继续确保中远海能的独立性并充分尊重中远海能的经营自主权,由中远海能在符合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中远海能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后,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自主决策与中海财务和中远财务间的金融业务。

3、中远海运集团及中远海运集团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会通过中海财务、中远财务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占用中远海能资金,保障中远海能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中海财务和中远财务将合法合规地对中远海能提供存款、信贷等金融服务,确保中远海能在中海财务和中远财务的该等金融业务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若中海财务或中远财务不具备偿付能力、存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中远海运集团及中远海运集团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中远海能资金而致使中远海能遭受损失,中远海运集团及中远海运集团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现金予以补偿。

5、中远海运集团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中远海能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中远海能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