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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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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8-025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199号文核准,天齐锂业向截至2017年12月15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齐锂业全体股东(总股本994,356,650股),按照每10股配售1.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1.06元。

本次配股网上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17年12月22日(R+5日)结束,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633,519,983.06元,发行费用共计30,413,455.90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603,106,527.16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成都分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26日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7CDA20698”号验资报告。

根据《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澳洲在建的“年产2.4万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行筹资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汇率波动等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自公司审议本次配股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前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鉴于此,公司于2018年1月5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考虑到公司2017年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境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无法在一个月内在境内开设完毕离岸账户,因此公司、国金证券与中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时未将境外子公司纳入协议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鉴于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境外子公司,且募集资金使用主要为美元、欧元、澳元等外汇支付,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2月27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齐”)、Tianqi Lithium Holdings Pty Ltd(以下简称“TLH”,系项目实施主体之母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国金证券签署完毕《天齐锂业2017年配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二)〉”);由于TLH的全资子公司Tianqi Lithium Kwinana Pty Ltd(以下简称“TLK”,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当时正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中(原名“Tianqi Lithium Australia Pty Ltd”),因此暂未纳入协议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一)与兴业银行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2018年2月28日,TLK名称变更手续和离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手续办理完毕,各方于近日重新签署《天齐锂业2017年配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将TLK列为协议甲方之一。

协议重新签署后,在兴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与兴业银行重新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

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齐”)

Tianqi Lithium Holdings Pty Ltd(以下简称“TLH”)

Tianqi Lithium Kwinana Pty Ltd(以下简称“TLK”,与天齐锂业、成都天齐、TLH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成都天齐、TLH、TLK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见前文表格)。天齐锂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除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外,剩余资金均以增资方式转入成都天齐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然后由成都天齐通过比价购汇,购买美元、欧元或澳元以增资方式转入TLH对应币种的募集资金专户,再由TLH将专户资金以增资方式转入TLK募集资金专户。TLK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仅用于TLK建设“年产2.4万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18年2月28日,TLH431022900100000582(澳元)账户余额为8,000万澳元,成都天齐431180100100119595(人民币)账户余额为537.49万元人民币,TLK(431022900100000600、431021400100054812、431021100100003645)账户余额为0万元。

协议其它内容不变,详见公司2018-020号公告。

(二)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境外子公司,且募集资金使用主要为美元、澳元等外汇支付,各银行外汇牌价存在差异,为便于灵活选择银行进行外汇买入及转账,降低汇率风险,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天齐、TLH、TLK与汇丰银行、国金证券签订了《天齐锂业2017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四)》”)。

在汇丰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与汇丰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四)》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

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齐”)

Tianqi Lithium Holdings Pty Ltd(以下简称“TLH”)

Tianqi Lithium Kwinana Pty Ltd(以下简称“TLK”。与天齐锂业、成都天齐、TLH合称“甲方”)。

乙方: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成都天齐、TLH、TLK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见前文表格)。天齐锂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发行费用及除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外,剩余募集资金净额以增资方式转入成都天齐募集资金专户(及/或成都天齐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后续由成都天齐募集资金专户以增资方式转入TLH募集资金专户,再由TLH募集资金专户以增资方式转入TLK募集资金专户。TLK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仅用于TLK建设“年产2.4万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18年2月28日,账号为632008298012的成都天齐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账号为012-005849-055的TLH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美元0万元;账号为012-005849-056的TLH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澳元0万元;账号为012-005856-056的TLK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美元0万元;账号为012-005856-055的TLK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澳元 0万元。

成都天齐、TLH和TLK可以以活期、定期、协定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成都天齐、TLH和TLK承诺上述存款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以上提及的存款产品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宏、胡洪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800万元(按支取日汇率折算)的,乙方应当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或业务回执。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四)》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三方监管协议(四)》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终止。

四、其他说明

在公司签署完毕上述协议前,募集资金均处于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的监管之下,未离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