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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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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北新洋丰肥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52号)的回复公告

20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8-010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北新洋丰肥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52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52号),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新洋丰”)对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

问题1:针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事项,请你公司结合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态,说明你公司拟调增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1.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比较注重对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日常保养,平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使得固定资产整体使用情况良好。从实际情况来看,截至2017年年末,公司有已提足折旧、原值123,822万元的固定资产仍在继续正常使用。因此,公司固定资产的账面情况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入较大,这也客观反映了公司此前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较为谨慎。

2.经对比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有关数据,同样看出公司之前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估计相对偏保守。经本次调整后,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基本处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符合行业惯例,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为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及使用状况,同时也更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本次拟小幅调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

问题2:针对控股股东承诺豁免事项,请你公司函询洋丰集团,要求其说明是否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按期履行的情况;若不存在,上述承诺豁免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

【回复】

针对控股股东洋丰集团申请豁免履行部分承诺事项,公司与其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沟通。洋丰集团本次涉及豁免注入上市公司的部分矿业资产,确有因政策变化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形。

根据保康县人民政府2017年7月编制的《保康县磷矿资源整合工作方案》:“保康现有13个磷矿区,磷矿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资源浪费、结构单一、产能过剩、产品趋同、附加值低等诸多问题。以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矿业示范区为契机,通过本轮矿业权整合,满足一矿区一矿权,提高磷矿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使保康磷矿走一体化、集群化发展模式”。其中具体工作方案中就包括洞河矿区大杉树磷矿、林川磷矿及堰垭矿段探矿权的整合工作。上述《保康县磷矿资源整合工作方案》已于2017年12月8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函(2017)161号文批准实施。保康堰垭洋丰磷化有限公司所属大杉树磷矿与洞河矿区堰垭矿段因政策调整而整合,为该两处矿区后续的探查、开采等各项工作带来极大的不确定因素,从而影响洋丰集团按期履行将该两项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

除上述政策原因外,豁免承诺事项所涉及的矿区地质条件复杂,开采难度较大,矿石资源品位低,按照现有洗选工艺也不能满足上市公司正常生产需要。因此,针对该两处矿区面临的政策变化及客观情况,控股股东洋丰集团认为,若将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为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洋丰集团申请豁免其将上述保康堰垭洋丰磷化有限公司所属两项矿权注入上市公司的义务。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