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3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1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1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3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8-032号公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8-033号公告《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绿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8亿元的贷款。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以保证合同为准。就公司为滨绿公司提供的担保,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按50%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全称: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年12月25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8号蓝天商务中心1202室-12

4、法定代表人:何信南

5、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对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开发。

7、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杭州添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绿智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43%和7%的股权。

8、截至 2017 年12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6,924,090,970.27 元,净资产1,348,679,891.91元。2017年该公司营业收入3,707,325,851.29元,净利润774,936,335.93元。

三、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保证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不时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8亿元。

5、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反担保情况

就公司为滨绿公司提供的担保,滨绿公司合作方股东的关联方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按50%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如下:

1、成立日期:1995年01月06日

2、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0楼

3、法定代表人:李永前

4、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五、董事会意见

滨绿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担保支持,有利于滨绿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鉴于:1)目前滨绿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2)就公司为滨绿公司提供的担保,滨绿公司合作方股东的关联方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按50%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公司本次为滨绿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64,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48%。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满足参股子公司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昌投资”)项目开发的需要,拟向博昌投资提供不超过3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对象及金额

(二)资金主要用途、来源及资金成本

公司此次对博昌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支付杭政储出【2018】2 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和前期费用。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博昌投资按10%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三)审批程序

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自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 2018 年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于2018年3月1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一)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 2013年09月29日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叶继春

4、注册资本:2666.67万元

5、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38-5号4幢303室

6、经营范围: 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设计咨询,物业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7、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

8、截至 2017 年12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4780.44万元,净资产2069.68万元。2017年该公司营业收入510.68万元,净利润174.95万元。

(二)其他股东义务

支付杭政储出【2018】2 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和前期费用的资金由公司和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按45.5%和54.5%承担,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将为博昌公司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浙江华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华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为博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浙江华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杰鲨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保证函》,同意为博昌公司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浙江华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6日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陈岗

4、注册资本:2000万元

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福利新村2号202室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房屋中介代理,经济信息咨询。

杭州杰鲨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04年01月07日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金德立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8号1518室

6、经营范围:服务: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企业投资管理咨询(除证券、期货咨询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三、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479,900.49万元。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博昌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支付杭政储出【2018】2 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和前期费用,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发。未提供财务资助的合作方股东为博昌公司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向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杭政储出【2018】2 号地块开发的资金需求,保证项目的良好运作,符合公司利益。

2、本次财务资助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财物资助的股东向公司出具《保证函》,同意为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六、承诺事项

(一)在以下期间,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