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一)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2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应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8,248,259.29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此案件败诉将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曾于2017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虚假合同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45,公告称:“公司收到一份2016年8月签署的标的为5,0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合同,融资主体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以下简称为“招商银行”)、浙江中泰创展企业和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鼎立控股”),融资期限为1年,公司初步判定该合同为虚假合同。”2018年3月7日鹏起科技向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报案,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与公司2017年5月18日涉及许明景涉嫌诈骗案并案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东公(经)立【2017】11914号。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鹏起科技”)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公司律师转发至公司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传票(案号(2018)沪01民初166号)及诉讼答辩书。
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泰创展”),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广源路328号1幢130室。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6号博瑞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邱晓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东东,职务:公司职员。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1929号1幢第六层。法定代表人:张朋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钰涵,职务:公司职员。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案件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0日,原告与鼎立控股、招商银行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编号为6701160802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补充协议》(该三份合同以下合并简称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万元,年利率18%,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划拨贷款之日起按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息,每月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月21日,并在《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了违约情形的认定,其中第(16)款约定鼎立控股或其它保证人出现诉讼及被执行情况时,原告有权利宣布原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同日,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及招商银行出具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以下简称为“保证书”),为主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在保证书中约定可送达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1929号1幢第六层。
2016年8月16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鼎立控股划拨贷款。在贷款期间,鼎立控股出现大量新增诉讼及强制执行,已经触及了《委托贷款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鼎立控股邮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于当日全部提前到期。鼎立控股尚未偿还欠款。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借款期内欠付利
息475,000元,承担违约金7,773,259.29元;
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利率标准计算;
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此案件败诉将会影响公司利润6,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公司将会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进行到诉讼裁判或仲裁裁决、执行、二审、再审以及达成调解时及时公告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诉讼答辩书
(三)应诉通知书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27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最高涉案金额不超过6仟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此案件败诉将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情正在调查中。同时,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由此公司收到虚假合同并被起诉。上述事件具体详情可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与鼎立控股相关之公告、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诉讼及中止仲裁案件及2018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关于涉及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一)》。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鹏起科技”)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公司律师转发至公司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沪0115民初10177号)及起诉状。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1901室。法定代表人:汤庆宝。
被告之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1929号1幢第六层。法定代表人:张朋起,职务:董事长。
其他五被告分别为:许明景、许宝星、陈嫦珍、许俏丹、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明景)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案件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许明景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原告向被告许明景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仟万元的贷款;第二条约定了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第六条第七款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
同日,原告与被告许明景、许宝星、陈嫦珍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原告与被告许宝星、陈嫦珍、许俏丹、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及鹏起科技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许明景的实际债务在人民币6仟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三条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根据合同第一款保证期间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原告与被告许明景、许宝星、陈嫦珍就相关抵押物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于2016年11月7日取得抵押物权证。
2016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许明景两次分别转账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和叁仟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款借据。
借款到期后,被告许明景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许明景不予归还,构成严重违约。
诉讼请求:
1.判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明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万元、借款利息2,499,000元,违约金840,000元等;
2.判令被告:许宝星、陈嫦珍、许俏丹、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对被告许明景上述还款义务在最高额6仟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此案件败诉将会影响公司利润最高额6,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将会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进行到诉讼裁判或仲裁裁决、执行、二审、再审以及达成调解时及时公告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报备文件:
(一) 起诉状
(二) 法院传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