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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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3版)

24、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住所为四川省广安经济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方芳,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开发和综合利用;轨道交通和轨道交通的客运服务(不包含铁路旅客运输)(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轨道交通沿线及周边广告、停车场、经营用房附属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及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0,000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0,000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0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千元。

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传方、任林先生及王珍女士曾担任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5、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

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公司住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B座16层,法定代表人彭治兵,其主要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明确或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7年12月31日,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640,532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8,658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6,220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1,342千元。

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传方先生担任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目前对上市公司的款项不存在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履约不能的可能性。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协议签署情况

(一) 2018年预计关联人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将根据其主营业务向本公司采购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汽车充电设备设施,本公司也为其提供车辆配件及车辆维修及技术开发、充电等服务,同时本公司也向其采购部分反配套产品。

(二)本公司向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生产所需锂离子电池隔膜及正极材料等,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三)本公司接受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如充电站安装、充电站电力设计、工程施工等。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四)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五)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采购云轨车辆及机电设备等产品,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云轨运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六)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七)公司向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等燃料和动力及原材料,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八)本公司向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金属部件产品,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九)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租赁业务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十)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营销及咨询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良好的合作背景,公司按照市价或公允的价格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合理必要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运行。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小,并且按照公允的定价方式执行,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且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的,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所预计的2018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2018年度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且公司近年来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低,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证券简称:比亚迪公告编号:2018-016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会计政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将按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持续经营净利润项目、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进行分类列报;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在“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报;并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此变更事项对本公司合并利润表与利润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对公司2017年度的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17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亚迪三村按揭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提升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有效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幸福指数,留住人才,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实业”)开发了亚迪三村项目,项目选址位于深圳市坪山区聚龙山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锦绣中路与翠景路交叉口东侧。总占地面积200,484.32 m2,建成后可容纳约1.6万人居住,合计5,334户。为员工顺利购买亚迪三村,按照银行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比亚迪实业拟为购买其开发的亚迪三村的合格按揭贷款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借款之日起,直至办妥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交约定保管方收执之日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止,预计阶段性担保总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亚迪三村按揭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该议案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符合公司购房积分排名条件,且符合贷款银行贷款条件,购买比亚迪实业开发的“亚迪三村”项目产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揭贷款购房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为:

(一)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范围

包括本借款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无论贷款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如果保证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贷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5、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偿付的任何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抵偿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保证期间

自贷款银行向购房人(被担保人)发放借款之日起,直至办妥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交约定保管方收执之日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止。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实业为销售其开发的“亚迪三村”项目产品,为符合条件的按揭贷款员工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银行发放房屋贷款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对外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为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加快 “亚迪三村”项目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帮助员工顺利购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比亚迪实业为符合条件的按揭贷款员工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银行发放房屋贷款的商业惯例,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商业惯例,有利于加快“亚迪三村”项目的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帮助员工顺利购房。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31,116.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87.83%;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53%;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0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1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

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拟将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及终端客户开展汽车零售及贷款合作业务,控股子公司直营店将为购买比亚迪品牌汽车的购车客户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购车客户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单笔汽车贷款合同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合同项下的车辆办理抵押生效即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取得合格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之日止。阶段性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13亿,具体金额及期限以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本公司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以上担保事项尚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符合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条件,购买比亚迪品牌汽车,签订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支付购车首付款的贷款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汽车金融同业均采取抵押前放款模式,即客户贷款合同签署完成后,由汽车金融公司先以委托付款方式,直接将资金打入经销商账户,再由经销商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汽车金融公司与经销商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经销商在贷款客户的车辆办理抵押完成前,承担抵押前担保责任,一旦客户车辆登记证书未按金融公司要求完成抵押手续,则经销商需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零售汽车贷款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指: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乙方指:签署合作协议的经销商)

(一)保证方式

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二)保证范围

《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购车客户的全部债务与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该债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果贷款购车客户不履行《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三)保证责任

乙方负责将贷款、抵押合同及附属贷款文件、贷款申请资料寄送给甲方,乙方承担所寄送资料实际到达甲方前的风险。因乙方保管及寄送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积极协调各方进行相关资料的补办,在甲方未收到合格的上述补办资料前,乙方向甲方承担附件一中的阶段性担保责任。甲方在借款人违约时,发现客户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附属法律文件、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各类影像资料)等资料虚假、伪造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客户签字)时,乙方将继续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甲方根据车管所要求委托任何人员(该类人员均已获得乙方授权)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事宜,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义务,同时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当承担的任何阶段性担保责任。

(四)保证期间

自甲方向乙方发放借款人的贷款之日起,至甲方取得合格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甲方确认的借款人签字、盖章等格式合格、真实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各类影像资料)等文件之日为止。

四、担保的风险及影响

如果贷款购车客户不履行《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营店将依据《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零售汽车合作协议》中的担保协议条款,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促进公司汽车销售,为符合条件的贷款购车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汽车金融机构进行车贷业务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对外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为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拓展汽车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符合条件的贷款购车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汽车金融行业车贷业务的正常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商业惯例,有利于拓展汽车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31,116.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87.83%;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53%;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19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鲁文莉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其它职务,公司董事会对鲁文莉女士在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职务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18年3月2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谢琼女士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职务,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谢琼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内容。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谢琼女士的简历如下:

谢琼女士,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谢琼女士于199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谢琼女士于1998年加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办主任、行政部经理,现任审查处总经理。

谢琼女士持有本公司2,580,100股A股,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2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7年年度报告

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于2018年3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fo.com.cn)上,同时《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当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供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查询阅读。

为使广大投资者进一步详细了解公司年报信息,公司将定于2018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通过全景网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举行2017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rs.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李黔先生;证券事务代表王海进先生;独立董事张然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2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号核准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2,142,8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57.4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72,999,877.0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2,403,301.02元,律师费人民币1,1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人民币188,679.25元及股份登记费人民币237,870.62元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9,070,026.11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0592504_H02号)。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如下:

三、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基于谨慎原则拟对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调整后项目投资总额不变,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四、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原因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602,274.36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万元,项目投资内容包括厂房配套设施投资、生产设备投资及铺底资金。基于公司之前铁动力锂离子电池项目建设经验的积累,公司募投项目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的建设效率有所提高、建设成本也有所优化,试产产能已达到项目计划进度。该项目厂房配套设施及设备现已投资人民币351,117.95万元,完成投资进度58.52%;项目费用投入过程中,需根据厂房及设备验收进度支付后续尾款,同时,根据安全及环保要求优化相关公用工程及配套辅助设施,还需根据电池容量研发的提升对设备调试和产能爬坡影响情况进行后续费用的安排,目前项目费用尚未使用完成。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拟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

公司本次调整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本次调整是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1、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张然女士对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

3、保荐机构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发表了以下核查意见:

比亚迪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核查意见。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