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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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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2018-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8—013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价值约2.34亿元的贵金属(按2018年2月底贵金属交易所及资讯网站的收盘价计算)及迟延交付的违约金、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因与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鑫”、“被告1”)加工合同纠纷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2:上海贵鑫超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3: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4:邵柏芝

被告1、被告2、被告3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邵柏芝。

(二)诉讼请求

公司请求判令上海贵鑫交付为公司加工的价值约2.34亿元人民币的全部贵金属(包括铂金、铑粉和黄金。铂金、黄金价值按2018年2月底上海黄金交易所收盘价计算,铑粉价值按2018年2月底中国金属资讯网收盘平均价计算)。不能交付的部分,由被告1按执行时的市场价格赔偿给我公司。

请求判令上海贵鑫向我公司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请求判令上海贵鑫承担本案件所有的诉讼发生费用;请求判令我公司对被告2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被告4提供的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被告3)99%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为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与上海贵鑫签署《贵金属制品处理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由上海贵鑫为我公司加工提纯并交付贵金属。被告2以土地房产为上海贵鑫贵金属交付义务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被告4以其持有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的99%股权为上海贵鑫贵金属交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被告2、被告3、被告4承诺为上海贵鑫贵金属交付义务承担连带不可撤销保证责任。上述抵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均办理了相关手续。

因上海贵鑫未按时交付为公司进行加工提纯的全部贵金属,公司向其及相关方提起法律诉讼以维护公司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