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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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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2日发布并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1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3月6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190,732,441.30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30,993,421.0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1.3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2018年4月2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30,993,421.0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1.39%,其中对《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30,993,421.05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4月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实施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具体如下:

调整前: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二)收益分配原则”的“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调整后: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二)收益分配原则”的“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设计文件均做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于自2018年4月2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