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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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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8-015

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并完成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案之原告;

涉案的金额:206,437,405.0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年2月8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融租”)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简称“格洛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2月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18年4月2日收到《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中大广场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王竞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9945A。

2、被告一:格洛斯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夏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5154004Y。

3、被告二: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消防器材”)

住所地:杭州市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5454T。

4、被告三:周纯,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

5、被告四:汪银芳,女,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

6、被告五: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风机”)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9495191。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4日,被告一因经营需要和原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入被告一所有的生产设备,并融资租赁给被告一承租使用,租期为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自2017年8月25日起被告一需每3个月向原告支付租金18,767,036.73元,共12期,合计租金225,204,441.76元。被告二、三、四及周建灿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包括追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与原告签订《还款差额补足协议》,在被告一未能按约偿还主合同项下应付债务时,被告五以债务加入的形式支付相应款项以补足还款差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如约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8,767,036.73元。

2018年1月30日,被告一的实际控制人及保证人、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告五的董事长周建灿身亡。事后,被告未按原告要求增加担保或提供其它原告认可的保障措施,原告遂于2018年2月8日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206,437,405.03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0.00元。

3、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确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属原告所有。

5、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物产融租与格洛斯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尚需履行财产保全手续,公司于2018年2月9日登记暂缓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格洛斯、金盾消防器材、周纯、汪银芳、金盾风机银行存款人民币206,837,405.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公司于2018年4月2日收到《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