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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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8-016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进展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2月23日披露了公司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100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8-007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发出的(2018)吉02执14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因公司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应履行的内容如下:

1、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还款原则偿还,直至还清之日。具体数额为:借款本金:22,000万元;贷款期内利息:6,233,333.33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11月15日,该期间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0.4034%执行,逾期利息为22,000万元×20.4034%/360天×605天=75,435,903.89元。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4%计收逾期利息。

2、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还款,视为本金、利息(含罚息)全部到期。

3、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发生的诉讼费882,94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万元。上述费用于2018年6月30日前同第五期还款一次性付清。

4、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本协议自各方签订调解笔录时生效。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第一期1,000万元利息,自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765,884元,减半收取882,942元,由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案件受理费882,942元给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诉讼进展

公司分别于 2018年1月30日、2018年2月9日披露了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诉讼及诉讼进展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8-004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8-006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发出的(2018)吉02执14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因公司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应履行的内容如下:

(一)、债务利息,双方一致认为:吉恩镍业公司所欠开发银行吉林分行的债务本息如下:

1、本金:人民币1,974,665,976.34元;

2、利息:人民币3,932,876.40元;

3、罚息:分为如下两部分:

(1)截止2018年1月26日的罚息:人民币78,460,884.24元。

(2)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务本金人民币1,974,665,976.3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0.755%为标准计算。

4、复利:分为如下两部分:

(1)截至2018年1月26日的复利;人民币858,663.25元。

(2)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复利。以吉恩镍业公司不能按期偿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以年利率10.755%为标准计算。

(二)其他债务双方一致确认:吉恩镍业公司应向开发银行吉林分行支付的其他债务如下:

1、《债务清偿协议》项下的其他费用:人民币3,205,516.94元。

2、本案诉讼费:开发银行吉林分行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0,289,652元。

3、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三)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吉恩镍业公司应将前述第一条与第二条确定的全部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开发银行吉林分行提供的账户。

(四)特别约定。1、如吉恩镍业公司未按前述第三条约定的日期和款项全额支付,则吉恩镍业公司应向开发银行吉林分行支付的罚息和复利继续按照前述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分别约定的罚息标准和利息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且吉恩镍业公司还需另行支付开发银行吉林分行为实现协议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债务而支出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

2、如吉恩镍业公司未按前述第三条约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向开发银行吉林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对于双方之间因《债务清偿协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和解协议未作约定的,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按照《债务清偿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10,289,652元,减半收取5,144,826元,退回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5,144,826元。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的诉讼进展

1、公司分别于 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27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的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74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7-083号、临2017-084号、临2017-089号、临2017-099号)。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发出的(2017)吉05执112号《执行裁定书》,主要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发出的(2017)吉05执112号《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将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