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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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8-036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8年4月4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3日15:00至2018年4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一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6,907,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53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8,852,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05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054,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9%。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054,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玉林饲料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6,907,5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8,054,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6,907,5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8,054,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谭清炜律师、杨萍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4日下午14点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4月3日15:00至2018年4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38,852,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05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9人,代表股份38,054,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9%。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376,907,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539%。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玉林饲料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主任:贺晓辉

经办律师谭清炜 (签名):

经办律师杨 萍 (签名):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