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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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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8-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18—008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及双方签署的互保协议,公司于2016年与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钢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主债务人”)与五矿钢铁签署的《联合销售协议》(“主合同”,包括其项下各种具体协议、合同)项下主债务人全部义务的履行及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为4.15亿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2016年4月8日至 2018年4月8日(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及2016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鉴于上述担保合同有效期届满,根据双方业务安排,公司同意为前述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人全部义务的履行及责任的承担继续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为此,公司与五矿钢铁分别于2018年4月8日、9日续签了《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主债权人依据与主债务人签订的《联合销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其项下各种具体合同、协议,统称“主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债权。即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签订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所确定的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32,300万元人民币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主债务人应当向主债权人返还的预付货款、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保证责任: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对于主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需承担的向主债权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新泰钢铁在互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5,235.00万元(含本次担保)。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