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公告编号:2018-025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9日下午14:00;

②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8日下午15:00 至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靳海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数为42,41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97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为7,50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7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数42,31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45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10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魏伟律师、蔡其颖律师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马华锋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克科技”)预计2018年度与江苏金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科技”)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双方关联关系为赛克科技持有金陵科技5%的股权,公司总经理凌东胜先生担任金陵科技董事。该议案关联股东凌东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创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众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创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南京众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持有10,800,000股,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1,6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周立柱先生、刘勇先生、彭晓光先生分别进行了2017年度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立柱)》、《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勇)》及《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晓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伟、蔡其颖

3、结论性意见: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9日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及现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2018年3月17日公告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决定于2018年4月9日召开现场会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8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靳海涛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贵公司截至2018年4月2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及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自然人股东出示了其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出示了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1,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9,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9,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9,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9,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9,7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7,508,7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9,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7,508,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9,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7,508,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9,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7,508,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1,619,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7,508,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9,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7,508,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和《公司章程》第77条、第79条的规定,上述议案中第(5)项为特别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和《公司章程》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上述议案中第(1)项至第(4)项、第(6)项至第(10)项为普通决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公司法》第103条和《公司章程》第77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80条的规定,上述议案中第(5)至(10)项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贵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81条的规定,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中第(9)项。关联股东凌东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创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众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创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南京众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留永昭律师

签字律师:[]

魏伟律师]

蔡其颖律师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