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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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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6版)

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商标使用许可关联交易,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1、充分考虑到上述28项商标注册登记费用,及本公司并未完全充分使用的实际情况;

2、考虑到许可天业集团使用,可以促进“天业”品牌持续培育,经协商本公司定价50万元许可费用,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另行协商签订合同,并另行协商价格。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 许可

1、 公司许可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第1条所列许可商品范围内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以及天业集团公司名称或宣传销售中使用许可商标。

2、 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该等使用系普通许可使用,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天业集团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许可商标。

(二) 许可使用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到期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三) 维系费用、许可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天业集团每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用金额为50万元(伍拾万元),不因许可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减少而调整。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被许可使用期间,将通过品牌宣传提升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商标的品牌价值,并自愿承担相应商标维护和宣传费用。

2、公司承担本合同项下许可商标的续展及维系费用,保证将全力维护该注册商标的信誉,保证在存续期间不将“天业”注册商标及图形向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实施转让、质押等任何实质性的处分行为,也不得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

(2)有权要求天业集团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

(3)有权监督天业集团使用注册商标。

2、公司的义务:

(1)向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交付本合同项下完整的许可商标图样、商标标识;

(2)不得放弃本合同项下商标注册或续展注册,并应保证其注册商标不被宣告无效;

(3)公司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商标许可的合法性。如果因本合同导致第三人的索赔、诉讼或给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保证使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免受该类索赔、诉讼和损失的侵害,并就此向被许可人进行赔偿;

(4)公司保证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商标有效性的费用;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并依据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要求,在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该商标;

(5)本合同签订后,公司负责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6)根据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要求或许可商标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商标申请保护。

3、 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使用许可商标;

(2)有权就许可使用商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天业集团所有。

4、 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

(2)保证合法使用本合同项下许可商标,且不损害公司的名誉及利益;

(3)在使用许可商标生产的产品时必须在使用该等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企业的名称和产品产地;

(4)不得任意改变本合同项下许可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许可商标;

(5)非经公司书面授权,不得与第三人就许可商标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6)如发生许可商标侵权事宜,公司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应当协助查明事实;

(六)产品质量及使用监控

1、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在许可商标产品在初次投放市场或初次进入商业流通之前,任何使用本合同项下许可商标的广告和文字材料发表之前,应将这种产品的样品或这种广告或文字材料的样本送交公司认可。

2、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应保证许可商标使用产品的质量,公司有权监督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质量。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公司提出要求,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提交许可商标产品和其宣传广告样品或样本。若该产品或广告不符合公司的规格和标准,公司可行使其否定权,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则应停止销售这种被否定的产品,停止使用被公司否定的广告。

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在克服产品和广告上的缺点,并再次取得公司的认可后,才能重新开始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广告。

4、天业集团(含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实施任何对许可商标有侵犯、模仿、非法使用、滥用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不得实施企图注册与许可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或者阻碍注册许可商标的行为。

(七) 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和终止

1、 对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成立,自公司股东会决策通过之日生效。

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3、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

(2)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之日;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八)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天业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本次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许可商品范围所生产产品与公司现经营的产品不构成同业竞争行为。

2、公司商标的被许可方具有良好市场形象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授权天业集团使用前述商标后,天业集团将在2020年12月31日前每年向公司支付50万元许可使用费,并自行承担商标维护和宣传费用,并通过品牌宣传提升上述商标的品牌价值,有利于“天业”品牌的建设和许可商品范围内产品销售业务的发展,可扩大并丰富公司产品品牌,符合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3、公司将拥有的注册商标许可天业集团使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创造更高品牌价值,并为公司开拓其他产品领域打下良好基础,对公司有积极影响。

4、本公司通过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所涉及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规范运作,维护和提升公司品牌声誉,达到合作各方共赢的局面。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独立审查,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共同发表意见如下:

(1)鉴于天业集团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许可商品范围所生产产品与公司现经营的产品不构成同业竞争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且有利于公司品牌创造更高知名度与品牌价值,对公司有积极影响,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偿使用“天业”注册商标及图形事项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市场化原则确定交易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亦无不利影响。

(3)此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该事项,6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4、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18-018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18〕3-100号审计报告。

根据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及要求,公司执行财政部2017年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修订。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以下简称“新政府补助准则”)。新政府补助准则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以下简称“新42号准则”)。对于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3)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42号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16号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编制 2017 年度报告时,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

三、董事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召开了七届二次董事会、七届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会计准则修订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修订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更加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附件

1、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七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4、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18-019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捐赠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捐赠事项概述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扶贫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发扬“致富思源、扶危济困、发展企业、回馈社会、责任担当”精神,拟向南疆英吉沙县芒辛乡喀拉巴格3村、喀什市伯什克然木乡7村、和田地区墨玉县雅瓦乡阿克切坎勒村三个贫困村进行帮扶及慰问,对其家禽养殖场、平菇种植、农作物种植项目分别无偿帮扶80万元、50万元资金和10吨农用地膜(折合资金11.6万元),并向当地贫困家庭无偿提供慰问物品(折合资金4.26万元),共计对外捐赠资金145.86万元,用于支持当地脱贫攻坚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捐赠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捐赠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捐赠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捐赠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

2、公司本次捐赠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捐赠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捐赠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向南疆三个贫困村进行帮扶及慰问,共计对外捐赠资金145.86万元。四、备查文件

1、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18-020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转让所持有的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100%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指标均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列有关标准,故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及子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事宜后,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泰安公司进行评估,待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交易方案再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内容。

公司向天业集团转让所持有的泰安公司100%股权。

2、交易定价

本收购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双方确定2017年12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交易定价以泰安公司2017年12月31日止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泰安公司进行评估,并以经评估备案的净资产值作为参考,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3、交易方式

鉴于公司为天业集团控股子公司,此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的产权转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向天业集团转让泰安公司股权不需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可报请八师国资委批准后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4、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

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天业集团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至公司指定的账户。

5、过渡期的损益安排:

自审计和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止,泰安公司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由公司对应享有或承担。

6、泰安公司对本公司欠款的安排

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泰安公司对公司的借款,自双方书面确定的股权交割日起,由泰安公司在12个月内全部归还,天业集团监督并保证泰安公司还款,如泰安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归还借款,天业集团向公司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安排。

7、人员安置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

8、交易税费的安排

交易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就签署或履行交易协议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税收、费用及支出,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9、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天业集团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

(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本次交易。

(3)八师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本次股权转让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指标均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列有关标准,故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及子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事宜后,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泰安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交易方案再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经由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后,经2018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所属国有独资企业,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三东路36号,成立于1996年6月,法定代表人宋晓玲,注册资本320,000万元,是一家集工、农、科、贸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拥有国有资产授权委托经营权,持有本公司股份408,907,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5%,为公司控股股东。截止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3,813,443.91万元,净资产1,348,804.08万元,营业务收入1,241,906.01万元,净利润64,943.64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天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天业集团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其与本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生产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从其与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历年来发生的关联交易来看,上述关联人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履约能力。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泰安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8日,位于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注册资本609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防震保温工程、市政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专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与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建筑材料、模具、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泰安公司在石河子南开发区建有分公司,并持有 “石河子市泰盛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和 “石河子市丝路天杨预拌砼有限公司”51%股权。泰安公司近三年审计后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保证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定价以泰安公司2017年12月31日止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泰安公司进行评估,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作为参考,确定交易价格。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之标的、计价依据、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及条件

1、转让标的

本协议股权转让标的为公司所持泰安公司100%股权。

2、股权转让计价依据、转让价格

本次收购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双方确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定价以泰安公司2017年12月31日止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泰安公司进行评估,以经评估备案的净资产值作为参考,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审计、评估机构由公司聘请,费用由公司支付。

3、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天业集团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至公司指定的账户。

(二) 相关约定

1、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泰安公司对公司的借款,自双方书面确定的股权交割日起,由泰安公司在12个月内全部归还,天业集团监督并保证泰安公司还款,如泰安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归还借款,天业集团应向公司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安排。

2、自审计和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止,泰安公司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由公司对应享有或承担。

3、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泰安公司的人员安置。

(三) 股权转让有关的税费负担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就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税收、费用及支出,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天业集团的权利和义务

(1)天业集团收购泰安公司后,有权自主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2)在收购泰安公司前,天业集团有权检查泰安公司是否存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2、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应向天业集团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必须的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公司在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日之前,应妥善管理好拟转让标的资产;不得与第三者从事任何对拟转让标的资产有损害的行为。

(五)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均须由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方可作出,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的内容任意作出添加、删减。

2、本协议生效后至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期间,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中国法律而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2) 发生不可抗力;

(3)本协议任何一方宣告破产;

3、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双方约定的目标无法实现,或因一方的违约,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双方一致同意认为本协议无履行的必要时,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予以书面解除协议。

4、 在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前,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有虚假或不实严重违反本协议,以致严重影响本协方履行时,天业集团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有效减少公司天业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调整公司产业结构,促进公司聚焦发展化工、新材料主业,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融资能力、发展空间。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独立审查,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判断,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转让泰安公司全部股权有效减少公司与天业集团间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

2、通过转让泰安公司全部股权,减轻运营负担,有利于公司未来进一步深入调整产业结构,为公司的下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3、拟转让泰安公司股权的交易定价以泰安公司2017年12月31日止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泰安公司进行评估,以经评估备案的净资产值作为参考,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合理、合规,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

4、该股权转让交易行为是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鉴于目前相关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待评估工作完成并协商确定具体交易价格后,公司董事会应对本次股权转让方案再行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 2018 年4月10日召开的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6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4、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75 证券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2018-021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8日 13点 00分

召开地点: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公司办公楼10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8日

至2018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议案已于 2018 年4月12日在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8、9、1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需附上上述 1、2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地址: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邮政编码:832000

联系人:李新莲、刘晶晶

联系电话:0993-2623118 传真:0993-2623163

(三)登记时间:2018 年5月4日、5月7日上午 10:00-14:00,下午 16:00-20:00。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 “弃权”或“回避”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