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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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83 股票简称:中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4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8年4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建春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8日以书面和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会议采用现场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7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其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1名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他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一、 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二、获授权益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名单

2018年4月13日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发布平台公示了《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公示期为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7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其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1名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他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截止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成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4、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6、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本次备案文件:剔除自愿放弃及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