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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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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公告编号:2018-029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8年4月12日以现场方式在厦门软件园二期望海路4号301室召开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兆彬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认为:本次解锁的23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满足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条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解锁比例为其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0,810股。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三、报备文件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公告编号:2018-03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70,810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8年4月18日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3、2017年2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4、2017年2月10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5、2017年2月15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6、2017年2月25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合法、有效。

7、2017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8、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同意意见。

10、2017年3月31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1、2017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12、2018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18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同意意见。

14、2018年1月19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5、2018年2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16、2018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18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同意意见。

18、2018年4月12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条件已成就,具体解锁条件说明如下:

(一)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截至2018年4月12日,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情况

说明:上表“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指首次获授予限制性股票,不包括预留部分。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8年4月18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70,810股;

3、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已根据《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事宜的相关法律程序,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解锁手续;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据此可以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七、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