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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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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18-022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修改提案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4月16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4月15日15:00 至 2018年4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288号金龙羽工业园办公楼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有水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11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342,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5,000,000股的 80.47 %。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5,000,000股的 0 %。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34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5,000,000股的80.47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5,000,000股的 0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进行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34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34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34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 34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 34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六)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34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本提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永富 、 黄环宇 律师出席并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邱创斌、陈广见、吴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17年度工作向到会股东进行了述职。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的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17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永富律师、黄环宇律师出席金龙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8年3月23日,金龙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8年3月24日,金龙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三)金龙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16日在公司7层大会议室(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上水径吉华路288号金龙羽工业园)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15:00至2018年4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龙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有水先生主持,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龙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二)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4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表决股东及授权代理人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2,000,000股;网络参与表决股东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投资者出席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推选的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

2.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

3.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

4.审议《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

5.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

6.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高 树

承办律师:吴永富

承办律师:黄环宇

2018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