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93 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3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4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15:00至 2018年4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
二、出席的股东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283,3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826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253,2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93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3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98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6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3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惠州盛弘电气有限公司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66,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92%;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对外投资暨新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53,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3%;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8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06%;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与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66,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92%;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方兴、肖学礼、盛剑明、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98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06%;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8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06%;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馨筠、李芷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6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3%以上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16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方兴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2018年4月9日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7,283,3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1.8267%。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全资子公司惠州盛弘电气有限公司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2. 《对外投资暨新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3. 《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与期限的议案》;
4. 《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人员以外的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单独计票。
其中,上述第4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及其代表在审议该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周馨筠
经办律师:李芷君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