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4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公司董事、总裁许兴利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刘载望先生、独立董事朱青先生均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王启锋先生、高运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朱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刘飞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付磊先生的述职报告。

2、 议案名称: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54,05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分配股利346,215,000元。

6、 议案名称:关于聘用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

7、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其中各类银行贷款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同意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申请及使用等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

8、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同意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

9、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等银行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2018年度内预计收汇情况,开展总金额不超过等值6亿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等银行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用于规避人民币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

10、 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向关联方出租厂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人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和刘载望先生回避表决。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度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和总额度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婧雅、肖超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