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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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限售股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8-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8-022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限售股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9,090,90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01,487,983股的2.721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4月20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向郑明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96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郑明钗发行 38,181,818 股股份、向厦门鑫祥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6,465,419 股股份、向傅重阳发行16,165,760 股股份、向陈海明发行 15,550,638 股股份、向娄底市涟新建材商贸行(有限合伙)发行 15,224,353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上述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6月21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傅重阳、陈海明、厦门鑫祥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新华都工程原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鑫祥景、傅重阳、陈海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就鑫祥景、傅重阳、陈海明认购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发行的股份,在标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的前提下,可按下述约定转让或上市交易:i)新华都工程2016年度累积实现净利润不低于《新华都工程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2016年度累积预测净利润,或该交易对方已全部履行其在《新华都工程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与新华都工程2016年度业绩承诺相关的股份和现金补偿义务,则傅重阳所持占新华都工程全体股东在本次交易所认购股份总和10%的股份、陈海明所持占新华都工程全体股东在本次交易所认购股份总和15%的股份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ii)新华都工程2017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不低于《新华都工程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截至2017年度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或该交易对方已全部履行其在《新华都工程盈利补偿协议》项下与新华都工程2016年度、2017年度业绩承诺相关的股份和现金补偿义务,则傅重阳所持占新华都工程全体股东在本次交易所认购股份总和11.17%的股份、陈海明所持占新华都工程全体股东在本次交易所认购股份总和5.36%的股份和鑫祥景于本次交易所认购全部股份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C10078号审计报告,新华都工程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226.10万元,扣除除政府补助及税费返还以外的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7,358.91万元。同时,宏大爆破出具了《关于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新华都工程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达到了当年度预测净利润。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已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4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9,090,90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01,487,983股的2.721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3人,其中法人股东1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