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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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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各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或2018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2018年4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前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关联股东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登记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于2018年5月11日以前将上述资料传真或邮寄至登记地点。

2、登记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

3、登记地点: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

六、 其他事项

1、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5号光电股份证券管理部

邮政编码:710043

电话:029-82537951 传真:029-82526666

联系人:黄强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2018-20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10日以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栗红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经过审议, 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本次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本报告作出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本次季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季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本报告作出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报告全文刊载于2018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完善,执行有效,能够保障控制目标的达成。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7、审议通过《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占用募集资金行为。

8、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国家规定或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9、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21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54号)核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股份”或“上市公司”)于2015年12月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9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3.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223,1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4,766,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8,334,000.00元,并于2016 年1月7日发布了《光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光电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保荐机构,对光电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现就2017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17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光电股份2017年1月1日以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其他临时公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电股份信息披露的文件和内容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光电股份在 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保 荐 代 表 人 : _________________

武 远 定

_________________

吴芬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承 销 保 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8年 4 月 日

(上接5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