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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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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1 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8-012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2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永模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股份登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因换届原因,第八届董事MartinKriegner先生、DanielBach先生未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Simon Mackinnon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锡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裁孔玲玲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6、 关于选举徐永模先生、李叶青先生、刘凤山先生、Ian Riley先生、Roland Koehler先生、Geraldine Picaud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 关于选举刘艳女士、Simon Mackinnon先生、王立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徐永模先生、李叶青先生、刘凤山先生、Ian Riley先生、Roland Koehler先生、Geraldine Picaud女士、刘艳女士、Simon Mickinnon先生、王立彦先生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8、 关于选举彭清宇先生、付国华先生、余友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彭清宇先生、付国华先生、余友生先生与职工监事张林先生、杨小兵先生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张林先生、杨小兵先生简历如下:

张林先生,1972年9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1995年6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会计学专业,2002年12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7月加入本公司,先后任本公司会计、仙桃公司财务部长、宜昌公司财务部长、昭通公司财务经理、HARP项目部成员、ERP部副部长、内控部部长。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任本公司监事,2016年1月起担任海外事业部财务总监,现任内审内控部部长。2017年3月起,出任本公司监事。

张林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戒。

杨小兵先生,1970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人力资源师。1992年3月加入本公司,先后任公司计划发展部调研员,公司办公室企管科副科长、科长,华新金猫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公司西南区域专业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2013年4月起,出任本公司监事。

杨小兵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戒。

(三)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四)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菁女士、梅梦元女士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