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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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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1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沙钢股份”)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民事调解书》【(2017)苏民终1647号】,就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与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杨舍资产公司”)、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新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因侯东方等人诉公司侵权案终审败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判决公司返还侯东方等人4,5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为此,公司及沙钢集团于2016年5月12日依据2008年12月与杨舍资产公司等单位签署的《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苏州中院起诉杨舍资产公司等公司原部分股东,要求其赔偿公司因侯东方诉讼案败诉支付的4,500万元本金、利息及所发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1)。

2017年6月7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05民初35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0)。由于公司及沙钢集团不服苏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5民初354号】部分内容,公司及沙钢集团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8)。

二、诉讼调解情况

本案于2017年10月2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沙钢集团考虑到与国投高新公司、杨舍资产公司两方多年友好协作关系,同意调解。各方根据(2016)苏0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理由,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国投高新公司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向沙钢股份偿付28,869,548.27元。

2、杨舍资产公司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向沙钢股份偿付23,620,539.50元。

3、沙钢集团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向沙钢股份偿付17,496,695.92元。

4、本案一审诉讼费428,550元,由国投高新公司、杨舍资产公司、沙钢集团各承担142,850元。鉴于上述428,550元系沙钢股份预交,故国投高新公司、杨舍资产公司、沙钢集团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分别将各自应承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沙钢股份。本案二审诉讼费490,473元,减半收取245,236.5元,由国投高新公司负担117,132.5元,由杨舍资产公司负担99,635元,由沙钢集团负担28,469元。鉴于沙钢集团和沙钢股份是共同上诉,二审上诉费56,938元系沙钢股份预交,故沙钢集团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9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直接支付给沙钢股份。

5、沙钢股份收到杨舍资产公司支付的上述费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杨舍资产公司所有账户的查封。

6、各方履行本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本案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归于终结,各方不得再行以任何理由向其他方主张权利,也不得以本调解协议确定的责任分担比例作为主张其他权利的依据或抗辩理由。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调解协议,各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后,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约7,0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苏民终1647号】。

2、《民事调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