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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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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2018-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31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 月23日与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信投资”)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对公司担保涉诉案件的或有担保责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大股东长富瑞华及实际控制人代威先生已对上述事项做出承诺。

一、 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名称: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27E-A

法定代表人:王凌

注册资本: 9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黄金、珠宝、钻石的购销。

关联关系说明:金桥信投资为长富瑞华股东。

二、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

1、出质人: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质权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条款:

(1)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控股股东或其他方提供担保涉诉,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涉诉(包括可能涉诉,下同)金额为715,244,557.18元;

(2)为保护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愿意亦应该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担保涉诉案件的或有担保责任向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3)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向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出质人为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权人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质物为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1,647,742,050元。

3、质押权利

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为应收账款权利。

4、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诉讼案件的全部担保义务额,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担保金额、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质押权利的登记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有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向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料和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编号为【201804-0022】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义务。

本合同项下质权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设立。公司已于2018年4月2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完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本合同项下质权已依法设立。

6、反担保债权变更

无论本合同项下附随的担保诉讼案件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诉讼请求变更、撤诉、和解、接受调解导致本合同项下反担保债权金额最终发生任何变化(无论增减),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对变化后的反担保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7、违约责任

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声明与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书面通知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乙方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则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相关权利。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公司积极督促大股东长富瑞华尽快处理其所涉担保涉诉事项,为了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利益,大股东长富瑞华对公司涉及担保涉诉事项的或有担保责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避免了担保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长富瑞华及实际控制人代威先生向公司承诺,承诺担保诉讼相关责任将由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承担,避免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

四、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一)合同双方履约能力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能力。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

素, 有可能会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32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解除部分《电解铜买卖合同》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披

露《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部分〈电解铜买卖合同〉的公告》(临:2018-2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就解除部分《电解铜买卖合同》事宜做如下补充:2017年公司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预计大宗商品贸易额为40亿元,公司解除25亿元大宗商品贸易额度,剩余贸易额度为15亿元。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33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逾期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1.15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代威先生向公司承诺,承诺诉讼所涉相关责任将由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承担,同时进一步提供反担保措施,避免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

一、 本次诉讼起诉基本情况

公司对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逾期相关事项已于2017年8月30日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披露,公司争取妥善处理该担保事项,避免担保逾期风险给上市公司造成影响。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于2017年3月15日就借款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320号,负责人:王澎;

第一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同心社区五区65号,法定代表人:高贻财;

第二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11号,法定代表人:华韡

第三被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11号,法定代表人:乔政军

第四至第七被告:高某、郑某、陈某、马某;

(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于2017

年4月19日就信用证融资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00号,负责人:梁建明(行长);

第一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同心社区五区65号,法定代表人:高贻财;

第二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11号,法定代表人:华韡

第三至第四被告:高某、郑某;

二、案件诉讼请求

(一)中国银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2、判令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上海银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本金、逾期罚款及相关费用。

2、判令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 诉讼事实和理由

(一) 中国银行提出诉讼事项

2016年6月21日中国银行与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授信业务总协议》,

业务合作期限为2016年6月21 日至2018年6月19日。2016年6月23日,中国银行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项下最高债权本金余额7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等费用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因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到期日没有及时归还,故中国银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上海银行提出诉讼事项

2016年7月29日,杭州分行与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授信期限为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11日,同日上海银行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承担最高额4500万元债权本金、利息等费用连带保证责任。因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到期日没有及时归还,故上海银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1、中国银行案件:尚未开庭。

2、上海银行案件: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

司承担最高额4500万元连带清偿责任。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公司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逾期相关事项已于2017年8月30日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披露。公司争取妥善处理该担保事项,避免担保逾期风险给上市公司造成影响。

经公司内部控制部门自查梳理时发现因上述担保逾期导致该事项已于

2017年3月15日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控制部门立即将该事项同法务部负责人进行沟通核实,同时形成书面文书向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及向信息披露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公司管理层立即召集相关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开会进一步核实确认上述事项。

经核实,因近年公司涉诉的历史案件较多,鉴于公司法务专业人员严重不

足,公司原董事长华韡先生临时紧急外聘人员处理上述事项,因该人员不熟悉上市公司相关管理规则,后因个人原因离职,对该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没有交接,没有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进行通报,导致上述事项延迟披露,公司已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严格合规执行,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五、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长富瑞华及实际控

制人代威先生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自身积极妥善处理债务案件,案件相关的经济责任将由长富瑞华及代威先生承担,同时进一步提供反担保措施,避免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