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武汉中商 公告编号:临2018-014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中商广场写字楼47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郝健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
东”)为28人,代表股份105,533,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08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为27人,代表股份1,90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84%);
其中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2人,代表股份103,627,8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49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6人,代表股份1,90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84 %。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189,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6%; 反对票1,14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1%;弃权票19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561,4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52%。反对票1,149,4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65%。弃权票194,5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84%。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258,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21%; 反对票1,08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弃权票19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630,6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71%。反对票1,080,2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945%。弃权票194,5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84%。
3、 《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同意票104,074,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6%; 反对票1,25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2%;弃权票20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2%。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46,4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94 %。反对票1,252,9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587%。弃权票206,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19%。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同意票104,074,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6%;反对票1,45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4%;弃权票0股。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446,4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94%。反对票1,458,9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706%。弃权票0股。
5、《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同意票104,529,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2%;反对票79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6%;弃权票20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2%。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901,9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364%。反对票797,4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17%。弃权票206,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19%。
6、《公司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174,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3%; 反对票1,16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1%;弃权票19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6%。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546,3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27%。反对票1,163,1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55%。弃权票195,9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18%。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大会上做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恺、胡宝国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8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25日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中商广场写字楼47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郝健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5,533,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103,627,8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6人,代表公司股份1,90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通过。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通过。
3、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通过。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通过。
5、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通过。
6、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见证律师:顾 恺
胡宝国
2018年4月25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学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