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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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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18-028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0日以邮件、传真形式发出通知,同年4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敬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刘敬东,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中国租赁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6年,任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WTO法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经贸系系主任;2006年至今,任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主任,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2015年至今,任中国法学会WT0法研究会副会长。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18-029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0日以邮件、传真形式发出通知,同年4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监事会全体成员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下列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注册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申请注册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临2018-030)。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申请注册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临2018-030)。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8-031)。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18-030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注册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拓宽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经营所需营运资金,根据《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一、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案

1、 发行品种

本次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具体发行品种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情况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情况确定。

2、 发行规模

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总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注册的金额为准。

3、 发行对象

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 发行期限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不超过270天(含270天),本次短期融资券期限为不超过1年(含1年),本次中期票据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相关规定、市场环境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5、 发行批次

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将在获准注册的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6、 发行利率

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利率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主承销商根据各期发行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情况确定。

7、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运营资金及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允许的企业生产经营等用途中的一种或几种。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及比例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8、 承销方式

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余额包销。

9、 发行债项担保

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无担保。

10、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事宜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宜

为有效协调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并处理与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政策、审核意见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和修改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具体方案,确定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利率、承销方式、发行时机及募集资金使用等与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与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并签署有关协议;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法律文件及申请材料,办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及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事宜;

4、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其它事项;

6、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事务;

7、上述授权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审批程序

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事宜已经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尚须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注册有效期内实施。

公司申请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等相关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公告编号:2018-031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1日

至2018年5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别决议议案:1、2、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2、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代理人于规定时间内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

联系电话:(010)65636622/65636620;传真:(010)85172628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