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珠景观”、“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5,69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或“保荐机构”)作为东珠景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东珠景观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现就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瑞信方正对东珠景观自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瑞信方正认为,东珠景观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持续督导期内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赵留军 尤晋华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