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0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8日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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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8年4月25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33.12%股份的控股股东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5日提出临时提案《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即公司董事会),并提议将此议案增加至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之日,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3.12%的股份。鉴于提案人身份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提案程序合法,且拟增加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作为增加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提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提案内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根据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018 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83号),为顺利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续公开发行事宜之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拟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年,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12个月内仍然有效。除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4月25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5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555号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8日
至2018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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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相关公告于2018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议案2相关公告于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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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1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18年4月2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唐志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根据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018 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83号),为顺利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续公开发行事宜之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拟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年,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12个月内仍然有效。除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