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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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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1版)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说明:

1、委托人可在上述审议事项的同意、反对、弃权栏内划“√”,作出投票表示。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表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授权委托书下载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63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弘股份”)于2018年4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7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相当重视,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一、全面核查你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产受限情况,核实你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进行。结合前述核实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或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等情况。

回复如下:

截至目前,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资产如下:货币资金186,674,194.77元,主要为境外子公司A&K与旅游相关的保证金及房地产销售的按揭扣除金和人防保证金;银行帐户冻结金额为22,057,050.32元,主要为司法冻结,未冻结账户的资金可以自由支配;存货17,485,667,949.31元,主要为借款抵押尚未解除;固定资产360,500,825.00元,主要为借款抵押尚未解除;投资性房地产51,500,275.00,主要为借款抵押尚未解除;子公司股权8,366,622,990.11元,主要为借款抵押尚未解除。

中弘股份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受限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公司财务认为,上述被冻结账户资金余额占比均较小,且对公司生产经营也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是公司主要资金账户。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或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

问题二、全面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结合前述核实情况以及与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弘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永红的沟通情况,说明相关诉讼、仲裁及资产冻结事项是否会对中弘集团、王永红与深圳港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19日签署的《关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协议》下重组基金的实施、推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请说明具体影响及其解决措施,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回复如下:

经公司核实,除了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近期未增加新的诉讼(仲裁)事项。详见2018年3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司2018-043号“公司涉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及2018年4月1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司2018-049号“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就上述相关诉讼、仲裁及资产冻结事项对重组基金的实施、推进产生有无重大不利影响致函中弘集团,中弘集团书面回复如下:

“经与深圳港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桥基金”)沟通,中弘集团、王永红与港桥基金于2018年3月19日签署的《关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协议》所进行的重组事项港桥基金尚在研究之中,尚未有确切的反馈意见。

中弘集团将与中弘股份及时保持沟通,如有对重组进展构成不利影响的事项将及时通报。”

问题三、你公司业绩修正后亏损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2017年公司新增有息负债的资金成本会计判断为可以资本化,审计师意见认为大多数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财务费用增加13亿元。请结合有息负债的主要情况、费用资本化的相关会计政策等,说明你公司判断有息负债资金成本可以资本化的理由,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认定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相关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核实是否涉及对以前年度费用资本化金额的更正。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借款余额为23,960,892,162.96元,发债余额为4,375,302,600.89元,2017年度有息负债的利息共计2,416,845,030.95元。公司在2017年度分配借款利息时,未考虑2016年12月已经竣工的项目应该停止资本化,计算应资本化的利息为2,242,149,879.40元。

年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借款余额为23,960,892,162.96元,发债余额为4,375,302,600.89元,2017年度有息负债的利息共计2,416,845,030.95元。中弘股份在2017年度分配借款利息进行资本化分摊时,未考虑2016年12月已经竣工备案的项目应停止资本化,计算应分配借款资本化利息为2,242,149,879.40元。我们审核后,认为2016年12月已经竣工备案的项目应该停止资本化;我们进行了合理的调整,认为可以借款资本化的金额为945,832,424.82元,由资本化调整至费用化金额为1,296,317,454.58元。该事项不涉及以前年度费用资本化金额的更正。”

问题四、请你公司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全面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事项。

回复如下:

经公司财务自查,截止目前公司未发现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公司目前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风险事项,不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重大风险事项。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1:中弘股份及子公司账户受限情况一览表(截止2018年4月18日)

注1:账户状态为银行反馈情况。账户状态为全部冻结的,说明该账户所有资金均被冻结;账户状态为部分冻结的,说明该账户的资金被冻结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可以使用。

注2: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合计2,205.71万元,占年末总资产4,519,625.27万元的0.05%;占年末归母净资产734,057.14万元的0.30%;占年末货币资金余额81,025.60万元的2.72%;公司财务认为,上述被冻结账户资金余额占比均较小,且对公司生产经营也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是公司主要资金账户。

注3:除受限账户被冻结资金不能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账户资金公司可以自由支配使用。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64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0号)(《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财务总监刘祖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专项现场核查。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你公司以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为由支付的61.5亿元预付款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

刘祖明,作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发生时,未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公司财务总监刘祖明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备查文件

《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财务总监刘祖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号)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