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17版)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8-19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承诺方:
本公司控股股东之母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惠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涌公司”)
二、承诺背景:
2012年11月,本公司关联方惠涌公司以公开挂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形式转让其所属五里河锅炉房资产,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按照公开挂牌竞拍程序进行了摘牌登记,并最终以受让价格人民币11,308.96万元人民币收购了惠涌公司五里河锅炉房供热资产。
三、承诺内容:
1、原承诺:
2012年11月23日,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惠涌公司和公用集团郑重承诺:惠天热电公司收购完成后,截至2015年年末若五里河锅炉房资产2013-2015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累计金额或净现金流累计金额(经审计)低于评估报告所述的同期预计净利润总和或净现金流总和,经惠天热电公司同意,惠涌公司将按前述“受让价格”回购五里河锅炉房资产,若届时惠涌公司无能力回购,则公用集团出资回购。
上述内容详见2012年11月24日公司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竞拍关联方沈阳惠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2-54)。
2、变更更承诺
2017年4月28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变更五里河资产相关承诺的议案(修订)》,变更后承诺内容如下:
截至2017年末,若五里河锅炉房2013-2017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累计金额(经审计)低于评估报告(即:2012年8月20日深圳金开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沈阳惠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拟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深金评报字[2012]第036号)”)所述的2013-2017年预计净利润总和(即13,822.33万元),惠涌公司将按照实际净利润累计金额与评估报告净利润累计金额的差额,以现金方式向惠天热电全资子公司沈阳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予以补偿。若届时惠涌公司无力以现金补偿,则以惠涌公司所属的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进行偿还。
在惠天热电2017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工作结束后,由惠天热电和惠涌公司共同聘请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月内完成对“五里河锅炉房资产”2013-2017年经营情况的专项审核。根据专项审核结果,若五里河资产实际经营未达到承诺标准,惠涌公司将按照前述承诺,在2018年10月31日前(供热行业收费的高峰期),将差额补偿的现金转入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账户。若届时惠涌公司无力以现金补偿,则以惠涌公司所属的经评估后的供热实物资产进行偿还。
上述内容详见2017年4月13日公司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关联方变更五里河资产相关承诺的公告》(编号:2017-10)。
四、后续安排
截止目前,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刚刚完成,按照上述变更后的承诺,公司将组织进行五里河锅炉房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将根据专项审计工作进展另行发布承诺履行进展的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0692 股票简称:惠天热电公告编号:2018-21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4、变更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2、在利润表中将列示为“营业外收入”的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列报,并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本公司执行上述两项准则和财会〔2017〕30号的具体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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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财政部修订)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进行的合理变更。通过本次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