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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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2018-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8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巴士在线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收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定海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0902民初13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1),详细披露了“原告: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洋力合公司”)诉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王献蜀、高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902民初1305号。内容详见2018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巴士在线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故要求舟山定海法院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

舟山定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洋力合公司与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明确约定“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附则约定合同签订地为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巴士在线公司在与原告海洋力合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亦有与上述两条一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原告海洋力合公司与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与巴士在线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达成了约定选择合同签订地管辖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系有效的选择管辖协议。综上,原、被告就双方合同纠纷书面约定了管辖法院,故应当根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即舟山定海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巴士在线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舟山定海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8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4月2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54416号之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3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9)、2018年4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70),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3月13日、2018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作为本案唯一的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善县,故本案应移送至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福田法院经审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中麦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中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甲乙丙三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17年3月11日原告(甲方,债权人)与被告(乙方,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双方在第十三条中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原告提交了东海国际中心(一期)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条款、物业管理费的客户回单、租金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以证明其公司经营场所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西、农园路西东海国际中心B-1301A1。

深圳福田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国投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福田法院管辖区域内,故深圳福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深圳福田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福田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