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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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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调“16长园02”票面利率的
公告

2018-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069

债券代码:136466 债券简称:16长园02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调“16长园02”票面利率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根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选择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决定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至6.90%,即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票面年利率为6.90%(注: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为4.45%并固定不变)。

为保证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2年(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票面年利率为4.4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6.90%,并在本期债券后1年(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宁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传真:0755-26739900

2、主承销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传真:021-23153509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070

债券代码:136466 债券简称:16长园02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回售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8

●回售简称:长园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本次回售申报日: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11日

●回售兑付日:2018年6月6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债券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调整为6.90%

特别提示:

1、根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6月2日披露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第二期)(债券简称:16长园02,债券代码:136466,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5%,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6.9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2、根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长园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6月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6长园02”债券,请“16长园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6长园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长园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长园02”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6月6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8 回售简称:长园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11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6月6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2018年6月6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6长园02”,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长园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二、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情况

1、根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16长园02”票面利率为4.45%,在存续期前2年期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存续期间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

2、“16长园02”在存续期前2年期票面利率为4.45%,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6长园02”票面利率,即“16长园02”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为6.90%,并在其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6月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4.45%。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35.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0.05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五、回售申报日

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11日。

六、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6长园02”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长园02”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1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长园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6长园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长园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6月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长园02”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6月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6长园02”债券。请“16长园02”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长园02”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长园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宁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传真:0755-26739900

2、主承销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传真:021-23153509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071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沃特玛交易款项处理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22号),内容如下:

根据4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公告,鉴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面临偿债风险,公司拟通过批量购入1.61亿元沃特玛电池模组的方式减少控股子公司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锂新材)对沃特玛的部分应收款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公司就以下事项作进一步核实和补充说明。

一、公告披露,中锂新材自2015年开始向沃特玛销售锂电池隔膜产品,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锂新村对沃特玛的应收款项账龄全部在一年以内。请公司补充披露:目前与沃特玛各类业务的开展情况,相关业务是否受到沃特玛偿债风险的影响;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一季度,来源于沃特玛的应收款项和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账龄及相关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公告披露,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深瑞)之前一直外购电池,本次基于储能业务发展需要,向沃特玛购买9998万元A类电池PACK;中锂新材基于减少应收账款及降低经营风险,向沃特玛购买6163万元A类电池PACK,合计1.61亿元。请公司:(1)结合长园深瑞、中锂新材近年来外购电池用途、金额和数量、目前产能及销量、以及未来产能规划,补充说明采购上述大额电池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存货积压的风险;(2)通过目前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比较、两家子公司历年相同用途电池采购价格比较等,说明本次向沃特玛采购电池的合理性;(3)沃特玛该A类电池PACK目前主要销售客户、市场价格走势、同类型产品价格对比,销售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沃特玛是否计提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三、公告披露,长园深瑞将上述债务转让给中锂新材后,中锂新材将沃特玛作为出票人的8991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沃特玛,同时抵消沃特玛的应收账款7169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应收票据明细以及对应的交易情况;(2)本次交易做出上述票据背书安排的主要考虑和意图。

四、公告披露,公司持有76.35%中锂新材的股权,沃特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批量向沃特玛采购电池的商业考虑和实质目的,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沃特玛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侵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本次交易是否已征求中锂新材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对于沃特玛应收账款风险的解决方式和贡献。

五、请公司全体董事逐项对以上问题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8年5月4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