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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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2018-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编号:临2018-052

B股证券代码:900906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于2018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2号至沪[2018]4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陈国中,身份证号码:350621196912052017,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当事人:徐清波,身份证号码:420106196311110871,男,1963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国中、徐清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以上事实,有中毅达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中毅达相关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厦门中毅达相关资质证书和公司制度,涉案主体的相关任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函件、邮件,本案涉及的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中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中毅达时任董事徐清波为其他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中毅达时任副董事长、厦门中毅达副董事长陈国中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陈国中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2014年厦门中毅达通过资产重组被置入中毅达,此后陈国中离任厦门中毅达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被剥夺了经营管理权及公司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存在履职障碍,对上

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知情,恳请减免对其的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第二,当事人未能证明其对中毅达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第三,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和陈述申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作为时任中毅达副董事长和厦门中毅达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为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徐清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对陈国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5日